我国将启动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示范电站建设

来源:记者 言 海 阳 妍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9:11 

记者言 海 阳 妍报道 10月10日,国家海洋局在京召开了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示范电站建设研讨会,旨在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部署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站建设相关问题。此次会议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开发海洋可再生能源是事关沿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我国十分重视包括海洋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海洋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波浪能、潮汐能、潮流能、海流能、海洋及海岛风能和太阳能等,具有清洁、无污染、储量大等特点。据专家预测,海洋可再生能源将成为21世纪沿海地区和岛屿重要的补充能源。目前,除潮汐能开发利用比较成熟外,其他能源的开发尚处于技术研究和示范试验阶段。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较低,尚未形成产业规模,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并明确规定国家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2006年7月4日,财政部又专门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国家海洋局作为全国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全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思路》,并正在会同财政部起草了《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全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思路》,我国将在今年陆续启动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站建设、海岛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与评价、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共性关键技术自主创新及集成等几项工作。

此次会议研究部署的海岛独立电站建设工作,计划在我国沿海省中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海岛,以波浪能、潮流能、潮汐能与海岛风能、太阳能互补的方式,建设海岛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独立电站。每个电站的建设周期为2年~3年,年平均发电量在20万千瓦/时以上,满足大约500人以上的海岛常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海水淡化的用电需要。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张宏声、国家海洋局办公室(财务司)主任(司长)李春先、海域管理司副司长吕彩霞出席会议。辽宁、山东、浙江、福建等省海洋厅(局)的主管领导和海域处处长参加了会议。大家纷纷表示将积极参与示范电站的建设,实现海岛的可持续发展。

200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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