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出台加强海洋管理二十一条实施意见

来源:张华明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9:18 

8月9日,上海市政府以沪府发[2006]29号文出台了《关于加强本市海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上海作为我国最大的沿海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海洋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2005年,上海的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达到2816亿元。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等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6个系统9条国际通信光缆和海底输油、输气、输电、输水管道建设以及临海工业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上海海洋工程技术和海底科学研究能力显著提高,海洋资源和环境管理以及环境监测、预报等公益服务水平上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意见同时认为,本市海洋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依法用海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依法用海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防治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工作依然繁重;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保护城市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市政府从五个方面出台了21条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首先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本市海域使用管理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审批海洋开发活动,认真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建立本市海域管理与其他管理的协调机制,加强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围填海和开采海砂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加强对本市无居民海岛利用和保护的调查、规划和管理,抓紧完成海域行政勘界,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

其次,强调要从适应生态型城市建设的高度,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抓紧完成本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加强海洋渔业管理,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力度,加强海岸和海洋工程环境管理,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第三,要求强化港口码头建设,严格执行上海港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优先保证国家重要港口建设需要;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对登陆本市的国际通信光缆和输油、输气、输电、输水等管线区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违规渔业作业等活动对海底管线的损害,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第四,强调要构建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体系,完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防范协同机制,要继续做好赤潮综合防治和减灾工作,防止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海产品流入市场;要进一步做好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工作,逐步提高对特定地区、特定项目以及突发性灾害的应急预报能力和水平;要积极推进海上联合执法,完善应对海上溢油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实施意见最后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海洋管理工作的领导,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氛围,建立健全海洋管理工作的公示、听证、政务信息公开和过错责任追究等项制度,提高海洋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沿海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海洋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海洋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海上执法队伍政治、业务素质,改进执法装备,全面组织实施本市海洋综合调查和评价专项,推进本市“数字海洋”示范区建设。

意见还强调,要继续发挥海洋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充分认识上海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发挥上海海洋科技优势,转变体制机制,整合科技产业力量,推动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上海市政府此次出台21条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举措,也是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对贯彻国务院加强海洋管理工作十六条的细化。实施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本市海洋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将为全面完成上海十一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规范海洋开发活动和秩序,促进本市海洋事业和海洋产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上海市海洋局 张华明)

200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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