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须及时公布

来源:李剑桥 李峰 马超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0:15 

来源:大众日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我省出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须及时公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作为专项预案被纳入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体系。《预案》适用于暴雨、高温、干旱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应急处置。

《预案》规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照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I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II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III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IV级)四级。

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以及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

预案规定,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设区市、县三级政府分级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统一指挥和协调,较大和一般的气象灾害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预案建立了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为不同等级气象灾害处置工作的组织、职责、领导以及预警与预防、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等各方面工作提供了系统的方案,从制度上加强了各部门的应急联动。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及时报告省气象主管机构,经审核符合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并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及时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设区的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通报;对可能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向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进行相关工作部署。(李剑桥 李峰 马超)

200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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