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8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中国海洋报记者 李庆石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0:37 

为海洋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8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海洋报记者 李庆石


日前,辽宁省省长张文岳签发195号政府令,公布了经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并规定该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据悉,这是辽宁省出台的第一部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在国家海洋局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五点一线”发展战略的背景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实际制定的。该《办法》为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纠正和处罚污染海洋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辽宁省海岸线长2920公里,海域总面积6.8万平方公里,拥有岛礁500多个,大小海湾40余处,滩涂面积1696平方公里,湿地面积2132平方公里,港址60余处,是东北亚的区域经济中心、环渤海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东北惟一的沿海省份,其海洋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十分明显,尤其在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中凸显了海洋的优势地位。随着辽宁省沿海经济带“五点一线”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大规模海洋开发活动的进行,海洋环境的压力有增无减,全省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十分繁重。过去由于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比较宏观,操作性差,沿海的山东、福建、浙江等省近年陆续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也从实际出发,适时制定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三十七条,除了规定相关部门的责任外,还分别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修复、海岸工程及海洋工程环境管理、海洋防灾减灾以及违反本《办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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