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减免办法出台

来源:中国海洋报记者 阳 妍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0:40 

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公益事业用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等可依法获得减免。

中国海洋报记者 阳 妍


7月13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了《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海域使用金的减免范围、减免权限和减免的申请审批程序,特别下放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免权。《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出台,首次对海域使用金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必将对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使用金的减免只作了简单规定。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免缴和减免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类型。《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军事用海,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可以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和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可以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该办法还规定了海域使用金减免的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减免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海域使用金,应分别向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减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应分别向省(区、市)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申请减免应缴中央国库海域使用金的,应由省(区、市)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

对我国用海面积中所占比例最多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同时规定,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从而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免权限全部下放,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这主要是考虑到养殖用海项目分散,且多为灾情减免,同时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又一便民举措。

《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提交减免申请材料的要求,规定了已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转让、出租后,要重新申报、核实是否仍然符合减免条件,并规定了申请人骗取减免、有关部门违规批准减免,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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