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12月26日下午,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至此,《海岛保护法》正式出台。它的出台把海岛保护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将从根本上扭转海岛开发利用无序、无度、无偿的“三无”局面,对于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而且在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建设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据介绍,《海岛保护法》共六章五十八条,对其适用范围、原则、海岛保护规划、海岛保护的具体措施以及检查监督、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海岛保护法》确定了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并建立了一种全新的海岛管理模式,即无居民海岛集中统一管理制度。该法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上述规定将海岛划分为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对有居民海岛基本按照原有法律体系的规定,由各部门各负其责进行管理,而对于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明确由海洋部门实行统一管理。这一制度,厘清了海岛行政管理体制,将根本改变长期以来海岛管理存在职责交叉、条块分割、权责不清的现象。同时,对于有效节约海岛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海岛保护法》还确立了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生态保护制度、海岛生态修复制度以及特殊用途海岛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这些制度的确立,对于从根本上扭转目前海岛使用无序、无度、无偿的局面,有效改善海岛的生态环境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域辽阔,海岛众多。在我国约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中,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有6900多个,小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上万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国家海洋开发战略以来,海岛资源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海岛开发活动,特别是无居民海岛的开发活动越来越多,致使海岛开发利用缺乏规划,随意性大,给海岛生态系统带来不利影响;炸岛炸礁、填海连岛等严重破坏海岛的事件时有发生,海岛的数量锐减;一些单位和个人随意占用、使用、买卖和出让无居民海岛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海岛生态环境,影响了海岛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解决。为此,从2003年开始,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交议案、提案呼吁制定《海岛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海岛保护法》列入了十届、十一届两届立法规划。经过有关各方的努力,《海岛保护法》终于于2009年12月26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了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主任吕彩霞等就新通过的3部法律相关问题回答了来自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记者的提问。新闻发布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巡视员、副局长何绍仁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