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关注失海渔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记者 李明春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1:50
5月26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失海渔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福建省是海洋大省,也是渔业大省, 该省的渔业经济在海洋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长期以来,沿海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渔业生产,鼓励渔民投资、投劳开发浅海、滩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后,沿海地方政府对海域重新进行区划,一些渔民原先投资、投劳开发的浅海、滩涂经海洋功能区划确定为非渔业用海,渔民就不能继续使用该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由此引发了许多矛盾和纠纷。因此,《条例》对政府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需要,或者海洋功能区划的调整,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情况规定“应当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或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但因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能继续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为了防止“圈海”现象侵害渔民的利益,《条例》在第二十五条规定,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取得海域使用权,“应当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养殖生产”。如果要对外转让、出租,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00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