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预案

福州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预案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5-05-21 02:15:01 

为有效地减少赤潮在我市沿海海域发生、发展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赤潮灾害对我市经济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㈠指导思想:我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群众和赤潮监测、监视网络的作用,从思想上、组织上、技术措施上全面做好准备,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加强监测、及时通报减少损失;赤潮防灾减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级政府赤潮防灾减灾机构要服从上级政府赤潮防灾减灾机构的指挥调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保指挥网络畅通,建立起反应灵敏的防范机制。
㈡工作目标:在赤潮发生时有应对措施,能全力救灾,把赤潮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领导机构和成员
市政府成立福州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成员: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任: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领导
三、主要职责
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挥全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赤潮发生时的指挥调度和信息通报;组织赤潮灾后恢复生产,对灾后海洋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做好赤潮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海洋环保意识,提高广大人民对赤潮危害性的认识。
各有关部门职责:
㈠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组建市、县、乡镇三级赤潮监测、监视和信息网络,组织开展所辖海域赤潮灾害的监测、监视工作,及时通报赤潮预警及灾情;按照国家海洋局赤潮信息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赤潮灾害信息管理,规范赤潮灾害信息发布;严格控制赤潮发生海域的渔业生产活动,加强对赤潮发生海域的水产品卫生安全检测;积极组织开展赤潮监测和防灾减灾技术研究;逐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控制和减少渔业生产自身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
㈡环保部门:负责监控陆源污染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向海洋排污和倾废,加强对陆源污染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排海污染物的监测。减少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㈢气象部门:在每年4~11月赤潮多发季节,每日11时向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赤潮多发区沿海气压、气温、风向、风力等气象实时和预报资料;在赤潮发生时间,随时提供海洋环境监测所城的沿海气象资料。
㈣卫生部门:在赤潮发生期间,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检测和监管,通报情况,确保水产品食用安全。
㈤工商部门:在赤潮发生期间,加强市场管理,根据卫生部门的通报,对确认为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进行强制销毁。
㈥旅游部门:根据赤潮灾害信息,及时关闭赤潮发生海域的海滨浴场,做好监管工作,严禁游客进入。
沿海各县(市、区)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所辖海区的赤潮防灾减灾工作,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把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预案,组建赤潮应急响应体系,并及时向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赤潮情况。
四、建立健全赤潮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及决策体系
㈠赤潮监测体系
1、建立一支由各级海洋(渔业)环境监测机构、水产科研与技术推广部门组成的专业赤潮监测网络,加强对我市沿海近岸海域、养殖海区、赤潮易发区、多发区的水质、底质、生物体污染状况、生态群落结构等环境指标进行定点、定期的常规监测,将罗源湾、闽江口、平潭等赤潮多发海域设为常年海洋环境监测海域,随时掌握海域环境变化情况,开展赤潮可能发生或发展趋势的预测工作。
市海洋环境监测站、平潭、连江海洋环境监测站和各沿海县(市、区)的水技站承担赤潮监测任务。
㈡赤潮预警体系
1、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局、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的海洋(渔业)环境监测机构、渔政、海监、水产科研与技术推广等部门的力量,并结合渔船、养殖户和赤潮监视志愿者等组成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赤潮监视网络。
2、组织一支由沿海养殖户、村镇干部和水技员组成的赤潮监视志愿者队伍,经常在海上进行观察。队伍的建立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志愿者需经过培训,名单要造册登记。在赤潮多发的4—10月从赤潮专项经费中给予补贴志愿者工作报酬。对准确首报信息的志愿者另付100元信息费。
3、依托国家海洋局的航空遥感监视监测技术,从宏观上掌握海域水环境的异常变化趋势,增强赤潮预警能力。
设立市赤潮预警专线电话,接受有关赤潮情况的咨询。
㈢赤潮信息报告与决策体系
1、赤潮监视志愿者发现赤潮现象,发现者应做好赤潮的时间、地点、水色、赤潮区域范围的记录,并立即向海洋与渔业部门或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报告。
2、沿海各级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海洋与渔业部门要设立赤潮信息报告专线电话,在赤潮多发季节,要派专人值守。
3、县级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海洋管理部门发现赤潮迹象或发生赤潮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和本级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要求在6小时之内向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海洋与渔业部门报告。
4、市政府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发现赤潮迹象或发生赤潮情况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部署、协调和指挥全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五、赤潮应急响应体系与减灾措施
发现赤潮迹象或发生赤潮,要充分发挥赤潮监测、预警、信息报告与决策系统的作用,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㈠启动应急响应体系
1,市、县(市)区海洋环境监测站当获悉某海域发现有赤潮迹象时,应立即赴对有关海区进行不间断跟踪监视,对水文、水质、赤潮生物的种类、密度、毒性等状况进行现场监测,掌握引发赤潮的环境因素的消长动态。同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和气候发展趋势,结合国家海洋局的航空遥感监视、监测资料,编制海洋环境监测简报、赤潮情况通报和赤潮发展趋势预测报告。依托及时了解、掌握赤潮发生海域的赤潮范围、影响面积、赤潮种类和发展趋势等宏观动态,并及时报送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海洋与渔业部门,为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2.对小面积赤潮(50平方公里以下,含50平方公里),当地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立即组织本地区海洋赤潮监测应急小组赶赴赤潮发生海域设立临时监测点,进行每日连续跟踪监视、监测,直至赤潮消亡;对水文、气象、水质、赤潮生物的种类、密度、毒性等状况进行现场监视、监测,分析赤潮发展变化趋势;及时收集赤潮发生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3.对大面积赤潮(50平方公里以上)或当地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力量不足的,应立即报告市海洋环境监测站。市海洋环境监测站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遣海洋赤潮监测应急小组赶赴现场,开展全程监测。
㈡赤潮预警信息通报
按照赤潮信息报告的要求,及时逐级报告赤潮预警信息。各级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同级领导小组的部署,向同级相关部门通报赤潮预警信息。赤潮信息的发布、新闻媒体的报导严格按照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㈢减灾措施
赤潮发生后,市、县(市)区政府应召集海洋与渔业、环保、气象、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部署赤潮防灾减灾工作,把赤潮引起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值班和现场调查、跟踪监视,掌握赤潮发展变化动态和灾情。
2、市、县(市)区及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深入灾区广泛宣传应对赤潮的减灾技术措施,安抚灾区群众,对海水养殖重点乡镇、村,要派出干部和技术人员进村入户,进行重点指导帮助。
3、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要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和措施,为养殖户提供服务。对海上的养殖设施,能够移动、升降的,应及时通知养殖者转移、下沉,尽可能避开赤潮的影响区;对育苗场、养殖场,要及时通知业主关闭所有通向海区的取水水源,控制换水量和投饵量,增加增氧设备,若急需使用海水,要抽取深层海区未被赤潮污染的海水,避免造成意外损害;对达到商品规格又未受赤潮污染的邻近海区的养殖生物要及时通知养殖户收捕上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赤潮污染致死的养殖生物要及时打捞出水,集中销毁。
4、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赤潮发生期间的水产品质量进行安全卫生检测,受赤潮污染的海域应及时封闭,禁止采捕养殖生物;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要禁止销售。旅游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业主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海滨浴场,并加强监管,避免游客误入浴场造成人身伤害。
六、赤潮灾后评估工作
在赤潮消失后,应及时对赤潮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各级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写出书面评估报告,并于赤潮消失后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七、责任追究
1、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赤潮信息报告专线电话83323774、83335190、8335432(传真)、83371652(传真)。
2、市海洋环境监测站和市赤潮预警信息专线电话:83463221、83539270(传真).
3、市直有关部门专线电话
市环保部门:83349646
气象部门:83920524 83661019转6601
卫生部门:83327126
工商部门:83338199 83355250
旅游部门:83336559 8333844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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