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为《海岛法》立法提出六项建议

来源:赵颖翡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3:16 

本报讯 记者赵颖翡报道 面对福建海岛的总面积约1400平方公里、海岛开发管理直接关系到本省海洋经济发展的紧迫现实,福建省对海岛管理体系进行了严密梳理,结合存在问题,为全国正在进行的《海岛法》立法工作提出了6项建议。

第一,海岛保护与利用应当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海岛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海岛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极其脆弱,一旦遭受破坏则难以恢复。要形成以海带岛、以陆带岛、以岛带岛、联动开发、以岛屿为依托的“海洋第二经济带”,不仅要抓行业管理,更要抓综合管理,不仅要抓开发,更要抓环境和资源保护,要全面推进,有效地管好岛,用好岛,治好岛。

第二,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应当实施分类管理。我国海岛数量多,分布广,类别不一。在立法时,应对海岛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管理体制和保护措施。行政建制的省、市、县级海岛的主岛实行陆域管理办法,与相关法律相衔接,其相应的海域保护和利用,根据现行海洋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施行。乡镇级以下的有居民海岛应作为《海岛法》规范的主要内容,从突出海洋生态保护的角度予以强化管理;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应作为《海岛法》立法的最主要目标和内容,从保护、利用、统一监督管理方面作出规定。

第三,海岛保护和利用应当制定科学规划。海岛开发利用必须考虑到海岛与大陆、海岛与海洋、海岛与海岛之间的相互关系,从长远和全局着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此,《海岛法》立法时,要明确制定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编制主体、报送程序和审批权限,以及法律效力;同时,要处理好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在《海岛法》草案中,要明确规定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定涉及海岛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岛使用的,应当与之相衔接,以协调各产业之间的矛盾;此外,还应当规定严格执行海岛保护规划的具体措施,强化海洋综合管理的力度,合理使用海岛资源。

第四,明确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性质问题,属于基本经济民事制度范畴,应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目前,仅国家海洋局、总参、民政部发布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海岛法》当中,应当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建立无居民海岛利用行政许可制度。现今无居民海岛出现的无序、随意和破坏性开发等问题,其根源在于多头审批、缺乏统一把关,难以从全局出发统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为了强化统一管理,保护和利用无居民海岛,立法时,必须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许可制度;应制定乡镇级以下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利用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许可制度。

第六,明确海监实施海岛监察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要改变乱开、乱用甚至炸岛、炸山取石等无序开发利用的现象,必须要加强执法。在立法时,应明确赋予海监执法部门执法权。鉴于违法用海行为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应赋予海监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从而强化其海上和岛屿执法管理职能,确保海岛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

2006年3月16日

Copyright © 2004-2021 hycf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