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世界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自然资源相对短缺的发展中国家,重视海洋、保护海洋、发展海洋已成为当前较为关键的任务之一。中国海监作为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保护海洋环境、捍卫海洋权益、维护用海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任,其执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海洋事业发展环境的好坏。近几年来,尽管中国海监在推进海洋行政执法实践中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海洋行政执法与其他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相比,执法环境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面临着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等困难,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制约着海洋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1.海洋行政执法机构设置重叠,职责不清,交叉管理现象突出。以中国海监北海区为例,北海区最高行政执法机构为中国海监北海总队,北海总队下设中国海监第一、二、三支队,对北海区三省一市所辖海域的海洋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用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北海区三省一市又各自设有省总队,省总队下设市支队,市支队下面设置区大队。笔者以山东省日照市某一海域使用违法案件为例,对于该案件中国海监第一支队、山东省总队、日照市支队均有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极易发生交叉管理现象。目前主要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来解决,但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每每有违法案件就联合执法,上至国家海监部门、下至地方海监大队全部出动,这不但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也会给用海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还会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互相推诿等现象的发生
2.大型国管项目日益增多,海上执法难度增大。随着海洋经济不断发展,海洋所创造的经济利益为世人所瞩目,随之而来的大型用海项目也日渐增多。根据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大型国管用海项目必须由各海区支队亲自进行监督检查,这也就意味着,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配合各海监总队的调查取证工作。但事实上,在个别海区、个别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仍存在着因地方保护主义而包庇、袒护相对人的现象。同时,大型国管项目多为国家级重点工程或者外资企业、上市公司的用海项目,所谓 “大树底下好乘凉”,这些重点企业经常因 “上边有人”来头大而不配合,甚至阻碍执法检查。
3.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薄弱。从主观上来看,海洋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执法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法律知识方面。进入21世纪,我国已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国内一些大型企业或外资企业都设有法律顾问。但有的海监执法人员常因相关法律知识欠缺,在与用海相对人对话时陷入被动。
4.社会监督形同虚设。社会公众的监督有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及时开展,同时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的蔓延。然而,由于目前国家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且群众对社会监督的方式、途径和手段缺乏了解,加上怕举报后引起被举报者的不满,受到来自企业及个人的打击、报复,致使当前群众举报、社会监督形同虚设。
二、应对措施
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海洋违法违规压力日益加大的情况下,面对上述诸多难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方面入手,加强并改进海洋行政执法工作。
1.在涉及多部门执法的领域,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避免重复执法、交叉管理现象的发生。同时,针对执法体制不健全造成海洋行政执法职责不清的问题,及时理顺各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权、责,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2.对个别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刁难、互相拆台、地方保护等问题,上级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制度,并设立监督小组接受举报,以促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3.进一步做好专职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包括对在岗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技能培训、法律知识培训、体能培训等。这是搞好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
4.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做到这一点需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普及、强化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使公众认识到,开展社会监督是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法律知识的普及也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认识,降低行政执法的难度。二是完善海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执法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