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座谈海洋工程条例(三)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4:01 

林鹏(厦门大学院士):首先对海洋工程条例的出台表示祝贺!《条例》的出台表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海洋工作的重视,也充分说明海洋工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认可。《条例》明确了海洋主管部门具体管理的权限、范围,这是非常重要的。这也为海洋主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管理依据,为依法管理海洋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但《条例》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对如何保护红树林、海草场、珊瑚礁、盐沼地等没有具体涉及,这些区域都是非常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如果不保护,继续破坏下去,将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所以在执行中要把海洋生态建设工作考虑进去。另外,要加强宣传,把《条例》解释好,要特别做好对环评的内容、监督检查方面的宣传、解释。

潘德炉(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院士):我国沿海海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且越来越严重,灾害频发,海洋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海洋经济发展的瓶颈,关系子孙万代,关系到我们国家整个海洋安全的大问题。所以海洋工程条例现在出台,非常及时,对于建设绿色海洋工程以及海洋生态建设都是一个重要的保障。《条例》完善了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将加强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管理手段,从这点上讲,不只是海洋主管部门的事情,而是我们大家共同的事情。有了法律法规之后,关键在于严格执行。过去我们的执法有点软,希望海洋工程条例的执法能够慢慢变得硬起来。

胡敦欣(中科院海洋研究所院士):我非常关心海洋环保。海洋是受害者,全球人类吃的干净淡水都是海洋提供的,而从河流回到海洋的东西都是脏水,这就引起了海洋学家的重视。国家提倡科学发展观,如果没有科学,就是瞎发展,那就完了。不论从我们国家来讲,还是从全球来讲,我觉得海洋工程条例的颁布都是很好的事情,意义不一般。保护海洋环境关键是如何控制陆源污染,大量污染物从陆地上往海里排放,如何管理的问题,在《条例》中没有讲,怎么办?这个问题要解决,否则海洋照样污染,碧海蓝天就是空话。

吴德星(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校长):海洋工程条例出台虽然是协调和妥协的结果,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对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来说,仍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同时又是对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一个非常大的挑战。比如制定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是一个工作量和难度比较大的工作,既有执法力度的困难,又有技术层面的困难。没有人搞过,挑战大。中国海洋大学是我国唯一一所海洋类综合性大学,可以多提供所需要的技术支持,为实施《条例》尽一份力量。

周珂(环境资源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海洋工程条例》首先体现了环保先行、环境优先这样一个理念。我参加过物权法和海岛立法的工作,这些立法实际上都是围绕经济开发来管理的,经济开发活动的快速增长,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带来新的环境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就非常必要。二是《条例》比较集中地汇集了目前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一些比较先进的理念和制度,例如总量控制制度、环评制度,尤其环评制度规定的非常细,操作性很强,当然也并不是说一步到位了。三是《条例》可操作性比较强,比较具体细致,与我国的一些法规相比是比较细,而且有些地方也做了弹性的处理,能够在这么困难的条件下写得这么细,追求这种操作性确实是不容易的。

《条例》实施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第3条,这是比较核心的条款,这里定义为了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实际上这个目的指的是直接目的,但是有些工程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海洋资源,比如海底管道、电缆、光缆工程等,它不是直接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将来可能还会有一些新类型的工程项目,不属于第3条规定的范围,但是对海洋的环境会有影响,需要考虑。与第3条相关联的第2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我国管辖的海域外造成我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而在我国管辖海域范围之外有可能对我国海洋造成污染的海洋工程,能不能适用,也需要考虑。

第21条的规定我非常同意,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日本曾发生这样的问题,填海工程重新围起来把填充物挖出来,原因是原来填海的填充物符合当时的填充标准,但后来发生了污染问题,只好把它挖出来。包括香港等很多地方填海现在已经开始注意这样的问题了。因此,要总结国外境外的一些经验教训,对此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另外《条例》在实施中可以严格一些。比如第39条规定,造成污染事故应当立即报告,能不能把“立即”再明确一些,要求几小时之内必须报告,堵住法律漏洞,无空可钻。

刘金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首先祝贺海洋工程条例顺利出台。我国立法的弱点往往都是多部门协调的结果,条文比较粗,不细,重实体轻程序。《海洋工程条例》也不例外,因此实施的第一大任务就是要进行很多细化的工作,否则,缺乏操作性,最终难以执行。第二大任务就是要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组织保障上保证《条例》的落实。第三大任务就是行政许可和执法处罚上要制定具体的行为规范。这三个方面落实了,《条例》就有了实施的可操作性和保障性。

戴明新(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海洋工程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就谈几点建议:一是对海洋工程的法律定义要明确,需制订一个海洋工程名录表,并明确编制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具体范围。二是要把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到工程初步设计中,同时监督落实到建设过程中,这需要制定具体规定来保障。三是要抓好海洋工程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议尽快制订海洋工程的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和标准。四是要开展相关的配套科研工作。

贾晓平(农业部南海水产研究所研究员):我谈两点建议:一是大力进行宣传和教育。经过前几年的海域使用法宣传活动有一个很深的体会,当时在全国范围内从上到下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既轰轰烈烈,又扎实,这样大家对贯彻海域使用法逐渐形成了一种共同的认识,尤其在基层,老百姓都有不同程度的了解。美国的法律为什么执行得较好,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外,全民的参与和认知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二是要建设一支为管理服务的高水平的科技队伍,来支撑行政的科学决策。

洪承礼(大连理工大学教授):海洋工程一般都会改变海洋自然属性,而且现在的海洋开发力度一年比一年厉害,我估计在近5年内还是有继续发展的势头,所以海洋工程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它的颁布实施,有利于通过海洋环境来优化海洋经济增长方式的理念的逐步改进。有利于通过采用科技、经济、法律和行政干预等多种手段来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有利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具体化。

《海洋工程条例》的实施关键要控制好几个环节:一是环境影响评价,就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评审和审批。如果把海洋环境控制作为一个网络系统的话,环评是第一个控制节点,如果这个节点控制做不好,下一步就不行了,这也是贯彻实施的关键点。我参加许多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评审,我认为海洋咨询中心成立这一年多来,在促进管理科学化、提高环评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评审环节有了很大进步。第二个节点是竣工验收。第三个节点是,建设期的监管。

翟勇(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海洋工程条例的出台,表明《海洋环境保护法》终于可以具体的贯彻实施了,我们几年来为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所做的努力终于有了进一步的结果。同时希望其他几个相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条例也能修改完善后,尽快颁布实施。海洋工程条例的出台有这样几个意义:第一激活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激活了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第二为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实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三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进和增进海洋意识,特别是对从事海洋工程建设的人;第四是为海岛的保护,特别是为推进海岛法的立法进程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条件。

对海洋工程条例的贯彻实施,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搞好部门配合的问题,比如排污口的管理,要想真正把排污口管理好,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陆上、海上密切友好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各个部门都应该积极主动地去考虑这个问题,而且应该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第二点是《条例》实施,对新旧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时间界限划分问题,时间界限划分划界原则上应从《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实施生效的那一天开始算,而不应该从《海洋工程条例》实施开始算。第三点就是对国家海洋局提出点希望,国家海洋局在海环法颁布实施后做了两件非常重要的工作,一是按照海环法的规定代表国家向肇事外国轮船提出海域油污染损坏赔偿的问题,开创了一个先例,二是起草了海洋工程条例,可以说这两件事是国家海洋局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作的非常大的贡献,也是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国家海洋局不辜负专家、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希望,全面推进海洋工程条例的贯彻实施。

乔方利(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我从三个方面简单谈一谈粗浅的认识和意见:第一是《海洋工程条例》出台的重要性和及时性。《海洋工程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污染的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中国经济发展非常快,在东部沿海地区发展尤其快,海洋工程量成倍增加,污染海洋环境的势头迅猛,在这个时刻及时出台海洋工程条例,是一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对海洋环境保护将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第二是海洋污染评估及其评估方法在我国目前还不成熟,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主管部门要通过包括资金在内的多种手段来支持。第三要逐步实行区域综合环评制度。就是每一项工程评价可能都是可行的,污染物排放也是达标的,可是同一区域的几个工程的综合影响如何,谁来评价?

肖远音(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海洋工程条例出台了,我认为头一件事就是学习宣传。学习宣传(包括培训)要制定一个计划,特别需要在公众对海洋和海洋环境保护等认知方面下点工夫。现在这个方面太欠缺了,很多公众,甚至包括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对海洋认知还相当缺乏。比方淡水的供应源问题,过去普遍认为在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源头,都在陆地上做文章,殊不知淡水的真正源头是海洋。所有的污染物最终都汇聚到海洋,海洋环境保护的任务相当繁重,保护好海洋,就是保护了人类生存发展的摇篮。必须下大力气搞好宣传,在全民中建立起保护海洋的共识,并让社会公众自觉地参与到保护海洋环境的行动中来,这也是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完)

200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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