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执法现存问题有望解决

来源:金照光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4:10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执法现存问题有望解决
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金照光

为了让版面重点更加突出,内容更加丰富,《中国海监》专栏开设“本期话题”和“我来帮你”这两个小栏目,以便更好地为海监执法工作者服务。“本期话题”中稿件要求:就海监执法工作中某一具体的热点、难点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对现存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解决办法,选题具体,观点鲜明,导向正确,字数在800字左右。“我来帮你”主要为基层海监人员、用海业主和读者服务。可将你在管海、用海或生活中遇到的有关海域使用困惑问题提出来,我们将请有关专家予以分析和解答。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向海洋自然保护区延伸,使得这一方净土的环境经常受到不好的影响,给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为了加强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国家海洋局已陆续在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所有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中国海监执法机构。

从目前情况来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执法工作有以下现存问题:

保护管理与国土使用权属相分离。一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在建区时未能明确划定具体的边界或没有明确界定土地和海域的管理权属,一些保护区在建区时虽已明确划界,但是政出多门,管理混乱,致使矛盾纠纷不断,仅凭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力量,很难阻止有土地和海域使用权的部门或集体不合理开发利用区内的土地和海域的行为。

管理权与处罚权相分离。由于大多数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是直属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独立设置的处级单位,各省海监总队没有在保护区内设置直属的海监机构,地市级海监执法机构又无法直接介入保护区执法。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执法人员虽然取得了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洋执法监察证,但是没有处罚权,不能对违法相对人产生威慑的作用,保护区内还出现了你前脚走、他后脚继续从事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违规活动的现象,执法工作比较被动。

资金投入不足、巡护设施匮乏。多年来,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资金没有固定来源。除少数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可以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沿海省、市的支持外,大多数海洋自然保护区资金缺口都较大。由于经费的严重不足,致使保护区所管辖的成千上万公顷的土地和海洋,常常因缺乏巡护、妨碍执法工作的开展。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海监支队,海洋自然保护区执法工作现存的问题将会得到较好地解决。

在保护区内设立的海监执法机构,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且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海监总队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这样保护区就不仅是一个管理机构,同时还是一个保护海洋的执法机构。近几年,中国海监各级队伍开展的“海盾”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从国家到各海区,再到省、地市,逐渐向基层延伸,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树立了中国海监的良好形象。海监支队的设立对于海洋自然保护区来说意义重大,无论在管理的横向上还是纵向上都往前拓展了一大步,必将大大加强保护区的管理力度,从而有效地遏制违法开发活动的蔓延。

管理管理,不管不理。但只是管理,没有处罚措施,违法相对人还是不理你。设立海监支队之前,保护区内的执法监察工作只是行政检查,不包括行政处罚。海监支队的设立使得管理与处罚相结合、海洋行政检查与海洋行政处罚相统一,把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执法监察工作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执法行为,将使执法工作更具权威性。与此同时,海监支队设立后,保护区内执法装备能力建设也会有一个较大的提高,这为顺利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奠定了基础。

海洋执法监察工作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应具备与工作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海监支队的设立不仅是对违法相对人的震慑,同时也是对保护区执法人员的一种鞭策。要执法,首先得知法、守法。仅仅知法、守法是不够的,还得懂得相关的业务知识、按程序办事。只有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好违法、违规事件,更好地维护保护区的合法权益。

200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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