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海洋与渔业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海十条”

来源:邵红梅   发布时间:2015-05-21 02:46:43 

无棣县海洋与渔业局坚持依法行政,做好管理护海。积极贯彻国家、省两个“海十条”,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海洋服务保障工作。

一是贯彻《海域使用管理法》。科学开发利用海域,规范海域使用行为。凡在海岸线划定之前,已开发的各类用海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向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依法确定海域使用权;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用海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确定海域使用权。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用海项目,须向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依法确定海域使用权。凡利用海水资源的项目和工程以及使用与潮间带相连的用于海水养殖的荒滩的,应当纳入海域管理范围,并办理相关使用手续。

二是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全面推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监测等制度,加强海洋环境治理保护,促进海洋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加快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使海洋环境监测成果真正为当地海洋经济发展服务。进一步强化管理、执法和技术手段,力争在三五年内,建立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配齐配足监测预报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并全部通过计量认证,取得法定资质,依法开展业务。

三是积极争取相关政策,为全县海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由于海域面积大部分在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且一部分海域是在保护区划定之前早已开发利用,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批复建立以前开发利用的养殖用海、制盐用海按开放性项目用海授权地方政府审批;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在我县适用“涨淤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政策,即在科学规划、整体论证的前提下,养殖用海、盐池参照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进行审批;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可以用海域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拓宽用海企业的融资渠道。

四是建立海域使用征用补偿机制。按照“谁收回谁补偿、谁使用谁承担补偿费用”的原则,制订了海域使用征用补偿办法,对海域使用补偿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补偿原则、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海域收回与补偿的程序、补偿费用的支付作了严格规定,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监管,依法用海。严防突击用海、无序用海现象的发生,严防高污染、高能耗的建设项目上马。按照“海盾”专项行动的要求,组织各种形式的执法行动,加大海监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用海案件,维护海域使用的合法有序,确保项目用海建设的顺利实施。

六是提高海域使用审批工作效率。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加快工作进度,力争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审查工作。凡是可以省略的环节要进一步省略,凡是可以简化的内容要进一步简化。海岸工程项目在申请海域使用时,环评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要求用海单位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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