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田东霖
近日,记者获悉,海南省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尽快制定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法的议案。据悉,此议案是首次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也是首次由海南省以省代表团议案的方式提交全国人大。此议案得到了大多数代表的支持,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制定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法是在严峻的国际形势下我国资源开发的要求
1994年生效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区域内蕴藏着极其丰富的资源,除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外,还具有巨大的科研价值,已成为大国争夺的重点。
目前,各国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争夺在有序合法的国际环境下愈演愈烈。美国率先于1980年第一个通过了深海采矿的国内立法。之后,德国、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和苏联等国相继制定了各自的国际海底区域矿物资源开发的国内法。
作为一个有约300万平方公里管辖海域的海洋大国,中国应该维护 “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和平和公平利用。大力发展我国大洋事业,全面介入 “区域”活动是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底的利益、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拓宽空间的必然选择。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赋予各国的权益只是一种制度上的可能,而不是一项既得的现实利益。国际公约上的可能性转化为国内法上的现实权益,有赖于国家就 “区域”资源的权属、勘探、开发、管理等问题的国内立法,有赖于国家对 “区域”战略价值的充分认识和国家的综合国力。
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法对国家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目前,我国的相关国内立法相对滞后,迄今尚无深海海底勘探和开发的国内立法。包括具有专属勘探权的合同区块在内的“区域”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或主权权利之下,现行的 “矿产资源法”是关于我国领土内的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的法规,不适用于调整我国在大洋深海 “区域”的勘探开发活动。大洋深海资源国内立法的缺位,不利于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开发和新资源的研究和发现等方面的工作,也无助于我国在有关国际组织中和制定相关国际立法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制定我国的大洋矿产资源法,有助于推动和促进我国的国际海底勘探和开发活动,为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权益和勘探、开发活动提供国内法上的保障。
国家海洋局系统的人大代表告诉记者,在深海大洋资源争夺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环境下,尽快制定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法刻不容缓,我们国家在大洋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上已进入世界的前列,但我们在国内大洋资源开发的立法上却落后于发达国家将近30年,这极大地阻碍了中国大洋资源开发的步伐。海南省代表团建议:尽快启动关于大洋和国际海底资源研究、勘探和开发的国内立法。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及其立法中规定的管理程序和制度等内容,确定我国大洋和国际海底 “区域”立法的原则和框架、法律制度和主要内容,明确我国国内立法与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执行协定》的接轨和关系等问题。
据悉,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法将包括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等7部分17项条款,涉及开发主体、开发资格申请 及 审 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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