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放开淤涨型滩涂围填海?自然资源部: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五次会议
第02079号(资源环境157号)提案答复的函
施卫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度放开淤涨型滩涂围填海、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您所提意见建议对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背景情况 滨海湿地(含沿海滩涂、河口、浅海、红树林、珊瑚礁等)是近海生物重要栖息繁殖地和鸟类迁徙中转站,是珍贵的湿地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为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国务院于2018年7月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发24号文),明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2020年5月,经报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明确了涉及新增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二、关于分区分类限批 我部原则支持沿海地方综合考虑海岸带资源禀赋和承载能力,以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理念为指引,科学划定海洋发展功能区,并制定空间准入、用海方式、生态保护、整治修复等管理要求,引导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合理有序布局。项目用海应符合当前严管严控围填海的政策规定,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三、关于淤涨型滩涂成片开发 我部原则支持沿海地方依法依规开发利用淤涨型滩涂,涉及新增围填海的项目在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后,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程序报送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我部将根据国发24号文等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相关新增围填海区域应确保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除此以外,不得实施新增围填海活动。 四、关于长期露滩滩涂科学合理利用 自然形成的长期露滩滩涂是珍贵的滨海湿地,不属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如开发利用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自然形成的长期露滩滩涂,应严格遵守海域管理法律法规和围填海管控要求。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后续工作中,我部将继续认真听取您的宝贵意见,依法依规积极保障国家重大项目的合理用海需求,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海域空间资源要素保障,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自然资源部 2022年6月23日 李楠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合理实施淤涨型滩涂围填海的建议》收悉。您所提意见建议对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背景情况 滨海湿地(含沿海滩涂、河口、浅海、红树林、珊瑚礁等)是近海生物重要栖息繁殖地和鸟类迁徙中转站,是珍贵的湿地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为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国务院于2018年7月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发24号文),明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2020年5月,经报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明确了涉及新增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二、关于适度放开淤涨型滩涂管控 选址在淤涨型滩涂区域内的项目涉及用海的,应符合当前严管严控围填海的政策规定,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涉及新增围填海的项目在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后,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程序报送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将根据国发24号文等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三、关于出台淤涨型滩涂利用支持政策 我部原则支持沿海地方依法依规开发利用淤涨型滩涂。根据当前严管严控围填海的政策规定,选址在淤涨型滩涂区域内的项目中,只有国家重大项目经依法审批后方可新增围填海,相关新增围填海区域应确保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除此以外,不得实施新增围填海活动。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后续工作中,我部将继续认真听取您的宝贵意见,依法依规积极保障国家重大项目的合理用海需求,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海域空间资源要素保障,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自然资源部 2022年6月20日 滕宝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调整围填海政策加快推进规划港口陆域形成的建议》收悉。您所提意见建议对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背景情况 滨海湿地(含沿海滩涂、河口、浅海、红树林、珊瑚礁等)是近海生物重要栖息繁殖地和鸟类迁徙中转站,是珍贵的湿地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为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国务院于2018年7月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发24号文),明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2020年5月,经报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明确了涉及新增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其中,水运方面的专项规划包括《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等。 二、下一步工作 交通运输部表示,将研究明确国家重大水运项目范围,积极指导地方编制港口规划,统筹当前发展与战略留白,切实保障长远发展空间,同时合理规划水陆域边界,避免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浙江省方面可进一步深入论证,统筹考虑全国港口和航道总体布局,争取将具备条件的项目按程序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范围。此后,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按程序报送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管严控围填海的决策部署,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积极保障相关国家重大项目合理用海需求,根据国发24号文等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相关新增围填海区域应确保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除此以外,不得实施新增围填海活动。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后续工作中,我部将继续认真听取您的宝贵意见,依法依规积极保障国家重大项目的合理用海需求,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海域空间资源要素保障,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自然资源部 2022年6月20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135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2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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