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等:海洋碳汇交易的制度探索

来源:中国海洋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1-11-16 15:51:38 

一、海洋碳汇交易的制度探索

1.海洋碳汇评估

发展海洋碳汇是增强我国碳实力的重要路径,是达成全球碳排放合作的技术性杠杆。从全球合作角度分析,为了实现整体碳排放的降低,需要参与减排的各方能够在排放权、发展权方面达成一致。其前提是碳排放安排能够符合各国的碳实力,而减排潜力是各国碳实力的关键组成部分。

海洋碳汇能力的增强无疑将对我国的减排潜力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率先启动对我国海洋碳汇现状与潜力评估是推动我国海洋碳汇持久有序发展的前提。

2.市场化碳排放政策已形成广泛基础

碳交易实践为海洋碳汇的市场化治理提供了重要实施依据。碳排放交易系统(EST)是一类基于市场的节能减排政策工具,其遵循总量控制与交易的原则,以实现政府对各行业的碳排放总量控制。

近年来,全球多个国家相继开始实施碳交易政策,市场化政策成为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中的关键组成部分。自2005 年全球首个碳交易市场在欧盟启动以来,国际碳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基于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的报告,全球共有 20 个正在运行的 ETS,这些规模不同的碳交易系统涵盖 1 个超国家系统(欧盟)、4 个国家系统、15 个省或州系统及 7 个城市系统,覆盖 27 个司法管辖区。

2011 年开始,我国已经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多个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践。2021 年 2 月 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规范,明确了碳排放交易涉及的确权、登记、交易、管理等活动的运行机制,确定了2225 家电力企业为重点排放单位。碳交易实践为碳汇的市场化提供了可参考的规则框架,使得海洋碳汇的市场化制度建设成为可能。

3.海洋碳汇交易模式探索

碳汇交易是将能够产生碳汇的生态产品通过碳信用转换成温室气体排放权,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手段。通过碳汇交易能够实现生态保护行为的货币化激励,并保障减排行为能够始终发生在边际效益最大的区域。相比于海洋碳汇,由于计量与评估较为简便,森林碳汇已成为《京都议定书》中代替二氧化碳减排的主要方式。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技术援助、资金支持的形式在发展中国家建设森林碳汇项目。

目前,中国已获得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签发的清洁发展技术计划(CDM 计划)项目共计 1557 项,在全球总的 CDM 计划项目签发量中占比最大。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还无须承担强制碳汇帮扶任务,我国的减排交易实践主要以基于碳配合的交易为主。

海洋碳汇的作用已经在海洋微生物沉降、滨海湿地等多个方面形成国际共识。海洋碳汇与森林碳汇的交易是碳配额交易的一个重要补充。通过将海洋碳汇交易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可完善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推动国内海洋碳汇能力建设,使我国碳实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进而,随着国际碳排放谈判格局的变化,将海洋碳汇交易推向国际范围。

与碳配额交易的方式不同,海洋碳汇交易的基础需要建立在由国家推出的统一基金的基础上。在配额交易中,交易主体为产生碳排放的生产企业。通过事先确定配额,企业基于各自生产中的排放情况,选择进行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而海洋碳汇的交易需要对相应项目实际产生效果进行较长时间的追踪并进行估计。

由于海洋碳汇的发展方式自身就可以分为3 种,交易的主体也需要相应分为 3 类:

原有的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对海洋的排放影响了海洋的碳汇,其通过减少排放可以促进海洋生态改善增加海洋碳汇,此类主体采用的方式同样是配额式的,交易规则类似于碳配额交易。

海洋环境管理主体。该类主体是为了保护滨海湿地、海床环境的监管单位,其发挥作用需要通过所保护生态恢复的效果来体现。通过计算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增加度量生态保护行动的碳汇总量,其基础在于对所保护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增长,交易方式应采取类似于CDM 计划的方式进行。

海洋养殖主体。该类主体通过养殖产品的生物特性,增加海洋碳汇总量,此类主体的交易方式应该采用信用转让方式进行。将3 类主体与当前碳排放市场中企业主体间碳配额的换算关系进行设计,构建起海洋碳汇市场交易的基本框架。但是,碳汇市场与碳配额市场间的“换汇”需要由一个具备信用的统一主体完成,所以需要建立统一的基金,然后由该基金发起对 3 类主体的种子补贴,从而维持两个市场对碳排放的贡献,使相对价格能够维持在合理水平。

4.交易平台构建

作为信息公示与价格商议的平台,海洋碳汇应在原有评价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海洋碳汇交易平台。该平台可以由海洋碳汇统一基金作为支持方,完成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披露的任务。在交易还未实现前,平台应将评估功能作为主要功能,从而在平台运行初期完成公信力建设;平台运行后,则需要维持评估功能。作为海洋碳汇效果与潜力的评价单位,由于海洋的连通性特征,平台需要有统一主体承担海洋碳汇计量中需要完成的一体化信息收集与统计工作。

二、启示与建议

我国是一个经济快速增长中的发展中国家,还有大量基础建设与产业建设尚待完成,碳排放压力依然较大;同时,我国又是一个大国,需要在涉及全人类的环境问题上承担大国责任,因此需要将减少碳排放与增加碳汇作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两个主要途径。

海洋碳汇作为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研究方向,其巨大潜力与我国的地理结构决定了我国发展海洋碳汇能够显著提高我国的减排潜力。在动态性技术与产业能力视角下,以增强我国海洋碳汇能力为目标,将海洋碳汇市场与已有的碳配额市场结合起来,以市场化手段激励我国海洋碳汇相关主体在技术、生产等环节,积极寻求新方式增加海洋碳汇,从而实现环境与经济效益的双赢局面。

1.建立健全系统性的海洋碳汇监控、评价体系

加大国家对海洋碳汇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通过机制设计,发挥地方各部门参与海洋碳汇监测的积极性;建立国家级海洋碳汇信息共享平台,将海洋碳汇监测设备融入海洋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框架;实现多源数据联通在支撑海洋碳汇研究的同时,吸引国内外多方主体参与海洋碳汇的分析评价;发挥大国优势,关注海洋碳汇技术国际前沿,凝聚海洋碳汇国际共识。

2.分阶段施策,逐步推动海洋碳汇成为碳排放治理的关键环节

在海洋碳汇发展的3 个阶段中,环境保护部门应分阶段推进海洋碳汇交易。在以生态补偿为主的启动阶段,紧抓科学前沿;在以生态补偿为基础、以碳汇交易为补充的成长阶段,聚焦市场体系建设;在面向全球治理的海洋碳汇国际化发展阶段,充分发挥系统成果优势,以获得国际碳排放话语权,将海洋碳汇纳入国际碳排放治理重要环节。

3.基于碳排放权交易探索海洋碳汇市场化治理路径

海洋碳汇发展需要社会各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市场化的海洋碳汇机制将使得参与各方获得更好经济效益。在现有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基础上,通过交易平台建设完善监测体系,将规范量化后的海洋碳汇进行认证并纳入碳排放交易系统。在完善碳排放交易的同时,使得全社会充分认识海洋碳汇并积极参与,推动我国成为碳汇大国,加快实现我国的碳达峰、碳中和。

该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查看原文:http://aoc.ouc.edu.cn/2021/1115/c9821a356615/pagem.htm


Copyright © 2004-2021 hycf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