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指定四个城市为海域不动产登记试点!宁波颁发全国首批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权证
背景介绍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对海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缺乏应有的重视,海上建设项目竣工后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而海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一直没有登记,造成企业不动产权利边界不清晰,资产数量不清楚,影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限制了企业抵押融资行为,不利于企业升级发展。2020年5月28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0〕21号),指定宁波、青岛、连云港、文昌等四个城市为海域不动产登记试点,探索实施海域与海上建筑物、构筑物一体登记等工作。 日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宁波舟山港集团镇海和北仑海域两个用海项目颁发了全国首批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有利于保护涉海企业不动产合法权益,企业通过抵押融资可以获得更多流动性,有助于企业升级发展,同时也标志着不动产登记改革跨入新的领域。 加强试点工作的部署落实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认为部里把试点任务交给宁波,是信任和厚爱,应抢抓机遇提升宁波市创新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及时印发了《宁波市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0〕65号),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内容、进度安排、责任分工、成果要求等。专门组建了“宁波市涉海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攻坚组”、“宁波市涉海不动产登记规范制定组”,整合市县两级海域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等条线骨干及高校智库人员共24人参加,并联合专业协作团队开展研究工作。7月至9月,市局连续两次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镇海、北仑、慈溪、象山、杭州湾等区县(市)均按照市局任务分工制定了本区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破解难题取得重要成果 注重点面结合,在推进面上工作的同时,攻坚组以“宁波舟山港镇海港区通用散货码头项目”“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滚装及杂货码头项目”为研究案例,解剖“麻雀”,对照不动产登记规则全过程审核项目建设各环节资料,按照“尊重历史、能用尽用、缺失后补、严格合规”的原则,逐项逐份研究核实。经过4个多月的集中攻关,研究提出“三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 ↓ ↓ 针对缺失“规划条件、验收意见等材料”,经过反复会商研究并听取多方意见,提出了现有交通(港口)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设计批复”基本替代“符合规划的材料”,“竣工图”“竣工验收备案表”基本替代“已经竣工的材料”的办法。 对港口码头及配套设施是建筑物还是构筑物,模糊难以区分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设计、使用单位进行研究判断,既考虑设计初衷,又兼顾现实使用,综合判定。同步改进现有权籍调查和登记数据库及系统,增添“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功能,实现实物和系统匹配。 以现有的宗海图、海籍图、正射影像图等为工作底图,对缺失的建(构)筑物权籍补充开展调查,测绘宗海内部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编制单元号,计算建(构)筑物面积,并与竣工验收图件套合比对分析,形成集构(建)筑物一体的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及建(构)筑物平面图等地籍调查成果,对界址点实施了坐标转换,为统一登记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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