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条例》加强海岸带保护利用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海洋网   发布时间:2019-05-29 16:13:51 

  5月23日,青岛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对海岸带的保护利用管理做出全面规定,把“生态优先”落实到《条例》中。

  《条例》明确了4大类海岸带范围内严格保护的区域,一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预留区,省级及以上湿地公园的保育区;二是一级保护林地;三是具有特殊风貌保护价值的优质沙滩、海滨红礁石集中区域;四是其他自然形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着、生态脆弱敏感、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

  同时还明确了3类限制开发区域,包括未划入严格保护区域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自然岸线保护范围、旅游度假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水养殖区、传统渔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

  《条例》指出,海岸带整治修复应当重点安排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支持通过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保护与修复滨海湿地。

  在海岸带利用方面,应当按照陆海统筹、生态间隔的原则进行。鼓励发展滨海度假旅游、海洋休闲旅游、海洋科普教育旅游。滨海旅游项目开发应当严格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和景观资源。

  此次立法充分考虑青岛山、海、城一体的城市特点和经略海洋的客观需要,为下一步发展预留空间。《条例》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海岸线的建筑退线距离。海岸线向陆地一侧的建筑退线距离不小于30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退线距离范围内,除军事、港口、码头、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赖水项目的必需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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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http://www.hellosea.net/News/11/2019-05-29/64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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