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鲁、浙三省 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相继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

来源:微信   发布时间:2019-03-25 15:00:14 

辽宁省


日前,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省内“已批未用、已批未填、未批已填”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旨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部署要求,促进全省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和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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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下发前已完成围填海的,沿海各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已批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确需继续围填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将处置意见和包含项目建设内容、最大限度控制填海面积、必要的生态修复、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的材料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通知》强调,沿海各市要根据围填海现状调查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结合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结果,抓紧制订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方案应明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产业准入、生态修复、违法查处、责任追究、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于今年4月底前将落实情况上报省厅。对未列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通知》要求,沿海各市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市、县(市、区)政府应抓紧开展生态评估,科学评价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目标和要求,责成用海主体做好处置工作。围填海项目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应责成用海主体限期拆除;未能限期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由用海主体承担费用;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不得新增围填海面积。


继辽宁之后,山东也有了新动作——


近日,山东省海洋局发布《关于做好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4号文),做好山东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促进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和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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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尚未完成围填海项目报批作了要求。


    ★一是生态建设方案编制。国务院24号文下发前已批准尚未完成围填海,确需继续围填海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向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继续围填海申请,并提交项目生态建设方案,生态建设方案应包含项目建设内容、用海规模控制内容以及围填海工程生态建设内容。


    ★二是申请报批程序。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相关要求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围填海申请及有关材料报省海洋局。


针对已填海成陆区域内用海项目报批程序,通知要求,2019年6月底前的已填海成陆区内规划建设近期和中期重大投资项目,由县级海洋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经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海洋局组织专家评审。县级海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该区域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市级海洋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处理方案及相关附件报省海洋局。


通知要求,2019年6月底后的已填海成陆区内所有项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得到落实后,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项目,建设项目主体向县级海洋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请材料转报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海洋局;属于省政府审批权限的项目,按现行审批程序开展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工作。


根据通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项目,提交用海申请时同时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可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内容,重点对项目用海必要性、面积合理性、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性等进行论证,明确项目的生态修复措施。已完成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的,可直接引用相关报告结论。


浙江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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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政府发布《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整改方案》,提出全面落实围填海严管严控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将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到位,确保海洋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浙江省明确,一是严格规范围填海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海洋主体功能区划制度,严禁将单个用海项目化整为零、拆分审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用海。严禁以促淤堤、围堤用海审批形式违法圈围海域,严禁以堤坝审批形式非法连岛,严禁以公共用海备案代替海域确权。二是严管严控新增围填海。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按程序报批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加强滨海湿地保护。禁止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海域围填海,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差的海域实施围填海。三是严格依规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确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制定处理方案。严格限制围填海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和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


浙江省强调,要严格海洋执法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力争到2020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不低于300公里、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不少于1.4万平方公里、海洋保护区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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