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

来源:中国水运报   发布时间:2018-03-19 15:33:42 

    中国水运报记者从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同时被列入的还有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共12章、53条,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2016年,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2017年2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指出,随着海上交通事业的发展,海上交通安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对现行法进行全面修订。为此,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送审稿)》。据了解,在搜寻救助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海上人命救助无偿且优先于财产和环境搜救的基本原则和搜救体制。......查看原文:http://www.hellosea.net/news/focus/2018-03-19/48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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