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近岸海漂垃圾监管处置意见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7-12-14 11:18:20 

   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宁波市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宁波市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及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作了全面规定,以有效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意见》要求,宁波2018年实施石浦港海面漂浮垃圾联合整治工作试点;2019年全面开展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的清理处置行动;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长效机制,有效提升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能力,基本实现岸滩干净整洁、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明显减少、区域入海垃圾得到切实防控的总体目标。

  《意见》明确了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整治对象和整治范围。整治对象为宁波市所辖海域在海面漂浮或具有潜在漂浮可能的垃圾,包括海面的垃圾、岸滩的垃圾、随径流入海的垃圾等。整治范围主要包括重点港湾(象山港、石浦港、三门湾、杭州湾等)、近海(象山县东部海域的近海)以及海岸线附近的陆地区域。

  《意见》提出了组织领导、打捞清理、源头治理、监管处置能力建设、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等5项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强调加大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清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港口、码头、海堤、船舶修造(拆)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近岸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清除其使用的近岸海域范围内的海面漂浮物垃圾。其他近岸海域的海面漂浮垃圾由所在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清理。收集和清理后的垃圾实行分类存放、分类处置,其中生活垃圾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处置体系。

  海洋漂浮垃圾对人类生产生活造成的最直接影响是海洋景观影响,不仅会造成视觉污染,还可能阻碍海上交通线,对航行造成破坏,甚至损害海洋生物,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健康,也可能通过生物链传播危害人类健康。(郑晓)......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71214/707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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