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7-08-17 16:19:58 

   本报讯(记者 王榕榕)8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台《天津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严格船舶燃油使用标准,加强船舶排放监管,推广岸电和清洁能源使用,控制本市船舶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方案》明确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适用范围是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涉及天津市的海域和内河水域,适用对象是所有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方案》提出,一是严格执行船舶燃油使用规定,国际船舶和国内沿海船舶应使用符合国际公约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的船用燃油,天津市水域内航行的内河船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二是强化船舶燃油质量监管,严格落实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备案制度、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从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管控船舶燃油油品质量,船舶和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确保船舶燃油硫含量符合排放控制区燃油标准要求;三是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加强对到港船舶、对天津市内河航行船舶的监管,建立健全到港船舶燃油抽样送检制度,合理设定取样抽检比例,规范抽检程序,完善检查标准和手段,不断提升抽检质量,加强排放替代措施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四是鼓励船舶靠港期间优先使用岸电,落实交通运输部岸电推广鼓励政策,港口新建码头同步配套岸电设施,已建成码头要制定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计划,通过补建改造的方式按要求配套建设船舶岸电供电设施。

  在豁免和免责方面,《方案》强调,在靠岸停泊期间,如使用本实施方案要求的低硫燃油会对船舶的安全构成危险,船方可事先提出豁免申请,具体豁免条件、申请程序、处理等规定由责任单位制定并对外公告。

  《方案》要求,天津市各部门积极实施保障措施,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分解方案,强化督促检查。......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70817/686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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