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监第一支队
冀红光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30日,某公司人工岛进海路管线发生溢油事故。2014年11月1日,中国海监第一支队执法人员抵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溢油处置,并对溢油事故进行调查。11月1日~7日,执法人员持续监督当事人开展溢油事故处置,督促当事人积极清理油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环境。2015年6月30日~7月1日,中国海监第一支队派出执法人员再次赴该公司人工岛溢油事故现场,对事发当时参与溢油处置的渔船船长进行补充调查,并听取了当事人对溢油量的意见。同时,执法人员调取了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某公司人工岛输油管道溢油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报告》,明确了此次溢油事故的影响范围及程度。
【处理结果】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及申辩综合分析认定,当事人属于在输油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了溢油事故的行为,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0条第2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的规定。支队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点评与分析】
办理溢油事故行政处罚案,案件客观事实清楚,并无太大争议,难点在于如何把案件客观事实,通过收集的证据转化为法律事实,从而为行政处罚提供依据。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有几点做得较好:
一、证据种类众多,不局限于一种
在行政处罚案中,证据种类单一,仅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是常见的问题。在本案中,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如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环评批复、溢油应急计划等材料以及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笔录等;收集的物证,如证明溢油事故现场的照片;收集的证人证言,如事发当时参与溢油处置的渔船船长的陈述;鉴定结论,如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某公司人工岛输油管道溢油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报告》;现场笔录,如执法人员制作的5份现场情况记录。本案收集的证据,几乎涵盖了行政执法证据的所有种类。证据种类众多,可以使认定的法律事实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真正做到《行政处罚法》要求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二、证据的收集过程中,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收集书证,执法人员尽量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提取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由当事人签章。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陈述笔录,按照要求,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签名。
收集物证,对溢油事故现场证据的收集确有困难,执法人员制作了证明溢油事故现场的照片。
收集证人证言,按照要求写明了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要求证人签名确认。
鉴定结论,执法人员制作了鉴定委托书,载明了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并提取了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报告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在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时,载明了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三、调查询问涉及的人数众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调查询问人员11人,涉及各个部门,如安全主任监督、安全环保部工程师、生产管理部副主任、巡检人员、抢修人员、抢险人员、监控室工作人员、调度室工作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某公司副经理、某公司上级业务部门副处长等。通过对这些人员的调查询问,了解了溢油事故发生、处置的全过程,且各个部门的人员相互进行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70728/683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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