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2016年法治海洋建设情况报告

来源: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2017-06-15 16:06:32 

  2016年,国家海洋局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共国家海洋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洋的决定》(以下简称《法治海洋决定》),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海洋的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扎实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为夯实海洋五大业务体系、实施六项重点工程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一、海洋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一)立法工作取得重要成果

  2016年,国家海洋局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积极推动海洋领域立法工作。《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深海法规范了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及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明确了海洋主管部门对深海资源勘探、开发和调查活动的监管职责。海环法修正案将近年来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做法和成功实践固化为法律,赋予海洋部门更多的职责任务和制度抓手。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海洋主管部门实施海域综合管理,维护海上秩序、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提供依据。

  海洋基本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和国家安全立法规划,海洋基本法(研拟稿)、释义、编制说明及25个重点问题论证报告已报中央有关部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已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审议。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已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海洋灾害防御、海洋调查、海水利用、南极立法等有序推进。

  (二)重要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落实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将海岸线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类,从保护、节约利用、整治修复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围填海管控办法》转变用海管理模式,强化围填海总量控制,加强监管,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经国务院同意印发《海洋督察方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海洋督察方案》规定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务院对沿海地方政府关于国家海洋资源环境重大决策部署、涉海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并明确了督察方式、督察程序及责任追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明确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推动建立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对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管控指标和具体措施作出规定。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海洋主管部门开展受损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修复、严格开发利用管理、加强监测提出明确要求。

  (三)立法程序进一步完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印发《中共国家海洋局党组关于建立海洋法律法规规章局党组审议制度的通知》,规定局党组对海洋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实行“三审”制度,并明确了三次审议的时间节点、审议内容和审议后的工作安排,为提高海洋立法质量,加强局党组对海洋立法工作的领导提供了保障。

  (四)规范性文件管理进一步加强

  按照《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要求,国家海洋局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主动公开等制度,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全年以“国海规范”文号印发《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10份文件,同时完成《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修订稿)》等30余份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二、行政权力运行进一步规范

  (一)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

  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和权力运行监督的通知》,进一步健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和集体会议规则,将“五步程序”作为重大决策必经程序,建立决策全过程记录和决策过程档案制度。海区分局、局属单位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和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议事范围和程序,规范监督领导集体决策。

  (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

  国家海洋局按照中央审改办要求,积极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是全面清理审批事项。2016年经中央审改办同意,取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事项。截至目前,已累计取消行政审批18项,其中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部取消;保留18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在国家海洋局网站公布审批目录。

  二是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11项中介服务,保留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编制,军用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编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3项中介服务。

  三是完善审批程序。编制审批事项的受理单、满意度调查表、服务规范、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明确了不同层级、岗位、环节、步骤的审批责任。设立国家海洋局政务服务大厅,印发服务规范和内部工作规则,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四是完善海域、海岛、海洋环境审批制度。海域、无居民海岛纳入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范畴。修订《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报告编写大纲》《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技术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论证、测量等制度。

  (三)改进海洋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海域海岛监管。编制印发《区域用海规划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规范》《海域使用疑点疑区监测工作规范》《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工作规范》。稳步推进县级海域动态监管能力建设,卫星遥感监测海域面积达到29万平方公里。完成海岛监视监测顶层设计,编制印发《海岛四项基本要素监视监测技术要求》,开展海岛数量、岸线、植被覆盖和开发利用状况常态化监视监测。

  二是提高海洋观测监测能力。制定“一站多能”实施规划、全球立体观测网建设框架及“十三五”重大工程建设方案。实施省级海洋预警能力升级改造项目。印发《目标精细化预报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海洋预报员业务发展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三是提升海洋监测实效。全年开展7大类29项监测,新增危化品本底和微塑料试点监测。编制《国家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系统总体布局及建设思路》,启动在线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开展海上溢油、危化品风险排查,完成西太平洋放射性预警监测任务。

  四是推动建立海洋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技术监督体系。修订15项海洋计量技术规范,其中4项已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为海洋仪器设备有效量值溯源提供了重要技术依据。修订完成《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印发《关于加强海洋质量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海洋质量管理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

  五是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编制《国家海洋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发布,明确海洋领域的抽查事项、主体、内容、方式和依据。各海区分局基本建立随机抽查对象、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组织海区分局开展“海盾2016”、“碧海2016”、无居民海岛、北戴河海域环境保护等专项执法。全年开展各类检查11937次,检查项目4257个,发现违法行为51起,作出处罚决定35件,收缴罚款2400余万元;侦办海洋环境刑事案件4起,实现海洋环境刑事案件零突破,查处海上治安案件166起,查获涉嫌走私案件752起。

  二是加强执法指导与研究。针对非法采砂、专属经济区内走私犯罪、公海渔船扣押等复杂、敏感执法活动研究制定法律适用意见。加强海警研究中心建设,开展维权执法中菲南海仲裁案等重点法制课题研究。

  三是完善执法程序。组织开展执法电子法律文书系统建设、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决定合法合规。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016年,国家海洋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出台《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修订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明确主动公开的范围和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程序。

  二是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在国家海洋局网站公布《国家海洋局公报》以及2015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状况、海洋灾害等11份公报;全年发布海洋行政审批、海洋生态环境、海洋公益服务、财政预决算等各类信息410条,政策解读18篇;回复咨询214条,依法办理信息公开申请21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8次。

  三是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对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认真研判处置。2016年完成每日舆情专报250期、海洋舆情21期,全国“两会”、6.8海洋日等专项舆情报告5篇。办理人大建议32件、议案28件,政协提案33件,在国家海洋局网站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复文8件、政协委员提案复文8件。

  三、行政权力运行监督进一步加强

  (一)加强内部监督

  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和权力运行监督的通知》,加强内部层级监督,推进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印发《国家海洋局机关公务员调(转)任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机关干部挂职锻炼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干部选任和交流。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完成个人事项年度随机抽查。印发《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工作方案》,推动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内控制度。

  (二)积极推进海洋督察工作

  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督察方案》上报国务院。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2016年海洋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重点围绕海洋生态保护、围填海管理及执法等,组织海区分局对沿海地方开展专项督察,对督察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推动整改落实。

  (三)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

  印发《国家海洋局行政应诉工作机制(试行)》,建立“谁行为谁负责”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及负责人出庭制度,明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和应诉材料整理要求。修订印发《海洋听证办法》,进一步完善细化听证程序,全年组织7次听证。

  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全年审理19件行政复议案,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7件,发送复议意见书1份。撤销原因主要包括: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未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对违法用海举报作出的答复未涵盖全部举报内容或缺少证据证明履行了相应调查核实程序。全年办理10件行政应诉案,主要涉及信息公开、违法用海举报。其中5件法院维持我局复议不予受理决定,2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件驳回原告起诉。

  四、组织领导机制不断完善

  (一)建立推进机制

  在法治海洋建设推进过程中,国家海洋局党组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摆在首位,将法治海洋建设列为“十三五”海洋五大业务体系之一,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审议通过《法治海洋决定》和海洋法律法规规章党组审议制度等重要文件。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宏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海洋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局重大决策多次批示法制机构提出意见;在《人民日报》发表“全面推进依法治海 助推海洋强国建设”署名文章,要求相关单位层层落实责任,确保2020年建成法治海洋的目标顺利实现。按照局党组和王宏局长要求,编制印发《法治海洋建设任务细化表》,进一步细化法治海洋建设任务,明确工作计划,将责任下沉至司内各处室。通过按月报送进展、季度汇总通报的方式,扎实推进法治海洋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全年完成92项具体成果,成效显著。

  (二)加强考核评价

  进一步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在干部选任中,将依法行政能力纳入民主推荐、考察工作。在2016年度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加入依法办事评价考核要素。在全国海洋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评价体系。

  (三)提升法治意识

  一是认真组织开展“两学一做”,深入学习党章、党内法规。组织18次党组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研讨,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宪法法律等纳入学习内容。

  二是印发《全国海洋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及考核标准,全面布署海洋“七五”普法工作。

  三是组织海洋法制、涉海司法解释、渔业及环境资源保护执法以及南极考察等培训。

  四是积极开展海洋普法宣传工作,印发《2016年海洋宣传工作要点》,部署重要节点法治宣传工作。在海洋报设立普法专栏,积极宣传法治海洋建设、深海法、海环法修订等法治工作。开通中国南海网,积极宣传我南海权益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借助“6·8海洋宣传日”、“4。15安全教育日”、“5。12防灾减灾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多渠道宣传涉海法律法规,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海洋、依法保护开发海洋。

  (四)加强党内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

  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全局各级党组织层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不断强化“四个意识”。规范局属单位党委、纪委设置,认真做好局属单位党委换届,规范党费收缴,把党建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编制《国家海洋局基层党组织工作手册》,党建工作组织领导更加有力。修订《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意见》,开展整治“四风”问题回头看;出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工意见》,对局属单位落实“两个责任”进行专项检查;出台《国家海洋局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15个局属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政治巡视;完成5个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作风建设持续向好。

  五、下一步努力方向

  2016年国家海洋局法治海洋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少数法治海洋建设任务推进滞后于计划安排,个别任务成果有待进一步深化;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意识、运用法治手段推动工作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下一步要按照局党组“深化法治海洋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法治海洋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

  一是加快完善海洋法律法规体系及配套制度。加快推进海洋基本法立法进程。做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力争2017年出台。推动《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调查管理条例》《海洋灾害防御条例》《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以及南极立法、海水利用立法等重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强海洋科研调查立法工作,推进《海洋调查管理条例》上报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和技术规范。积极推进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海域、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

  二是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研究拟定国家海洋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建国家海洋局法律顾问队伍,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建立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开展考核评价试点。修订《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推进海洋领域违法立案标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过程全纪录等制度建设。开展强制性标准审核、推荐性标准复审工作。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政务信息范围,完善公众参与渠道,扩展国家海洋局网站互动功能。

  三是继续加强监督。建立完善海洋督察工作机制,拟订海洋督察工作机制、程序、规范、督察结果运用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海洋督察队伍建设,启动对沿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督察工作。研究修订《国家海洋局信访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信访处理程序。对复议应诉案件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从源头降低风险的意见建议。

  四是加强党内制度建设,完善法治海洋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局党建工作责任清单、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办法,确保各级党组织责任履行到位。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规党纪,完善廉政制度体系。继续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编制印发2017年海洋法制工作要点和法治海洋建设任务计划,明确全年法治海洋建设的重点工作、应完成的具体成果及工作计划。......查看原文:http://www.hellosea.net/news/focus/2017-06-15/41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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