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用海审核管理新出“组合拳”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7-04-06 14:18:15 

  本报讯(记者胡丽茹通讯员时明明)3月27日,记者从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域管理政策宣贯暨工作培训会议上获悉,《报请省政府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近期出台。该规定采取“一个明确”“两个取消”“三个禁止”“四个简化”和“五个强化”等措施,优化和规范了报请辽宁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审核政策,加大了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优化服务、规范管理、严格管控等方面的改革力度。

  该规定明确了项目用海审批权限,将海上透水人工构造物用海项目的审核权限,明确下放给有审批权的政府同级海洋主管部门。这是辽宁省在全国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中率先开展的有益尝试。

  该规定取消了《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和《填海施工通知书》两个批复文件,将审批权限交由属地海洋部门承接,强化市、县对围填海项目的初审管理,在压实责任的同时,市、县海洋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做好前期用海咨询,提升市县海域管理能力和前期审查的效率、准确性。

  “三个严禁”,即严禁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接省政府审批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严禁对有效期内未发生变化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重复评审,严禁向用海申请人或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收取或摊派评审费用。

  “四个简化”,即简化区域用海规划内一般性项目用海论证程序,简化港口建设用海海域论证与环评程序,简化海域使用权登记后发证程序,简化已竣工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后注销程序。

  “五个强化”,即强化自然岸线占用审查管理,强化属地政府对违法违规围填海查处结论的审查,强化海域使用金依法征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生态用海管海理念。实施“双随机”抽查,进一步加强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用海跟踪监测、海域使用权变更、填海竣工验收、换发土地证后海域使用权证注销、海域使用后评估等事中事后监管。......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70406/660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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