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制定并印发了《福建省远洋渔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计划从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以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远洋渔业发展。
据悉,本办法实行“先建后补”方式,通过发布申报指南、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部门会商等程序确定补助金额。资金用于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远洋渔船转产技改补助、聘请境外远洋渔船船长补助等。
该办法还明确了省、市、县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时限,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约定,即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补助资金,并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印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70112/646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