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三定”方案明确规定由中国海监承担对我国管辖海域实施定期巡航执法任务,这不仅彰显了党和人民对海监队伍的高度信任与重托,也有利于更全面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作为海监队伍的一员,笔者深感职责神圣、使命光荣,认为要做好海监维权工作尚有几个法律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一、尽管新“三定”方案赋予了中国海监在我国管辖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巡航执法的职责,然而这仅是从行政管理层面做出的制度安排,还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确立中国海监的执法主体地位。
二、为防止外籍船舶借无害通过之名,行损害他国利益之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了沿海国紧追权,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也立法予以了确认。但紧追权是由海监、海事、海关、海警、渔政共同行使,配合行使,分别行使,由此导致紧追权的行使主体缺乏明确的规定。考虑到立法的前瞻性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现实需要,应当尽快明确中国海监的紧追权。
三、为保证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主权权利的有效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了执行政府公务的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外籍船舶或人员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措施的权力。对于中国海监的登临权和检查权,国家海洋局和公安部的相关文件已作出了规定。但是,为更好地保证维权任务顺利完成及海监执法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定期巡航执法效能与权威,更好地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适应构建我国统一的海上执法力量——中国海岸警备队的需要,应当在中国海监增设警察机构,行使警察权。
四、定期巡航执法的国家利益性、外交手段性、任务危险性、涉外斗争性,需要由高素质的人员、精良的执法装备、统一的指挥、协调的行动来保障。考虑到目前我国海上执法力量分散的实际情况,应当进一步明确中国海监在执行重大维权任务时对其他海上执法力量可行使必要的协调、指挥权。

- 频道推荐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