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12-13 11:00:32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印发《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办法》指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担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制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指导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等类型海洋保护区对外来生物的监督管理。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遵循强制、合理、协调、可行、动态的原则。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及其他重要生态区域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依法依规实施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根据这样的原则,《办法》指出,在海域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海岸带自然岸线、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海域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分为一类管控区和二类管控区。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国家级海洋公园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等均为一类管控区。在一类管控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二类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制定禁止性和限制性开发建设活动清单。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为监管主体,环保、发改、国土、海洋、测绘等部门联合管理,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重大事项,组织、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机制,制订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

  《办法》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生态……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61213/641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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