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倾废中两类倾倒行为认定与区别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08-19 11:10:16 

■毛小玲

【案例回放】

  201632日,中国海监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雇佣的倾废船正在进行港池疏浚作业。经查,该公司所从事的工程已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正本),但该船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副本)。该公司于20151226日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了《海洋废弃物延期申请表》,延期证中所标明的运载工具包括倾废船。该工程延期申请已获批准,但该船因倾废仪未年检而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副本)。

【定性分歧】

  该公司违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因其违法倾倒所用倾废船不在《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正本)范围内,而在已获批准的《海洋废弃物延期申请表》中标明的运载工具内,因此,在本案如何定性问题上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取得的《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正本)中,所记载的运载工具不包括违法倾倒的倾废船,运用该船进行倾倒即不按许可证规定的运载工具进行倾倒。尽管该船在已获批准的《海洋废弃物延期申请表》中标明的运载工具内,但该延期申请表的效力是否等同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正本)尚待定。另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违法行为处罚的是其公司而不是该船,因此认定该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的规定“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件应定性为该倾废船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原因有以下几个:其一,该工程已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正本),但该船还应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副本),项目持证,船舶持证,一船一证,两证缺一不可,该船不持有副本,即视为无证。其二,主管部门已批准《海洋废弃物延期申请表》,包括运载工具含该倾废船。因此,该公司可以利用该倾废船进行运载倾倒,不能视为不按许可倾倒。其三,该船为违法行为的主体,理应成为行政处罚的客体,但该公司与该船为雇佣关系,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管理事宜均由甲方即该公司承担,因此该公司应成为行政处罚的客体。该公司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5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结案依据】

  笔者认为,应支持第二种观点。所谓无证倾倒,即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进行倾倒;不按规定倾倒,即不按许可证规定的期限、条件、方式、废弃物种类、指定的倾倒区域进行倾倒,本案应定性为该公司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行政处罚案。

  最终,本案主办监察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2016619日,当事人缴纳罚款,该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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