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立法守护万顷碧波(组图)

来源:海南日报(海口)   发布时间:2016-01-25 11:26:31 

我省海洋立法呵护“蓝色宝库”。图为渔船编队开展远洋捕捞。

我省海洋立法呵护“蓝色宝库”。图为渔船编队开展远洋捕捞。 本报记者 李英挺

海口东寨港红树林保护区。

海口东寨港红树林保护区。 本报记者 李幸璜

海南海事局开展海上搜救。

海南海事局开展海上搜救。 通讯员 石俊

本报记者 杜颖“十二五”期间,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习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和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把引领和推动、保障海南科学发展、实现绿色崛起,不断推进海洋强省作为基本任务,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敢于担当,涉海立法取得较大进展。

海南省人大在维护海洋立法领域的脚步铿锵,一系列海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引领和推动依法管海、依法护海、依法用海,确保了我省海洋资源利用更加科学、合理,海洋资源管理更加规范、透明,海洋资源配置更加优化。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推动依法维权维稳

针对近年来我省沿海海上走私、抢劫、强买强卖、违规作业等违法活动的不断增多,一些外国船舶及人员频繁非法进入我省管辖的领海,甚至内水和港口,从事炸鱼、毒鱼、无故下锚停泊寻衅滋事、聚集堵塞航道,严重扰乱我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秩序,影响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情况,20121127日,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沿海边防治安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11日施行,为我省公安边防机关在南海维权执法提供了法规依据。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公安边防机关与外事、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矿产、文物、海事、海关、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实行执法信息共享,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共同维护海上生产作业秩序和沿海边防治安秩序。对实施侵犯国家主权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以及其他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处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除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邮轮、游艇等船舶出境入境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出境入境查验手续。《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也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本省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作了规范。

促进海洋产业发展

依法管海用海

五年的立法实践中,省人大明确行政管理体制。关于海岸带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家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加上我省制定的土地使用、海洋环境、红树林、珊瑚礁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实际有超过20部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而这20余部法律法规分别由规划、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保、旅游、林业等10余个政府职能部门来负责实施。海岸带的主管部门如何设立,是立法中碰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海岸带规定》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遵循综合管理这个大原则下,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海洋、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五年的立法实践中,省人大加强了规划管理。发展养殖业是减轻近海捕捞强度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国务院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控制近海养殖密度的要求,《实施渔业法办法》删除了关于“鼓励开发利用水面、滩涂发展水产养殖业”的规定,增加了编制养殖规划的内容。海岸带规划也是海岸带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也是加强海岸带管理的核心制度。海岸带规划由谁来编、怎么编是立法重点考虑的问题。

五年的立法实践中,省人大加强了执法监管。以《海岸带规定》为例,鉴于在海岸带的管理上存在多部门管理的问题,为了防止相互扯皮、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发生,规定:鼓励对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涉及海岸带违法开发利用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做好记录,并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规范海域资源开发和保护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法〉办法》于2005年制定,2008年作了第一次修正。2014年是在时隔6年后,所作的第二次修正。《实施办法》制定与实施,对规范海域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促进海域资源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海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的需要。《实施办法》的修改是在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基本法律框架下,根据我省海域使用管理的实际和需要,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细化、完善、发展和创新。此次修订,主要围绕加强从严管控填海造地问题,从涉海规划计划管理、海域资源出让权限、海域资源出让方式、海域使用监督检查等几个方面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规定、调整和完善。

强化填海的规划和计划管理,调整下放市县的填海项目审批权,完善填海项目的出让管理,强化对海域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强化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责任,一系列立法措施护航我省海域,取得了良好效果。

注重海洋生态环境

呵护“蓝色宝库”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红树林的保护和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取得了较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对该规定进行了立法跟踪评估,认为各级政府在红树林保护、恢复和发展方面投入不足,部分毁坏红树林的违法行为还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解决我省红树林保护和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2011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林业局起草了《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省人大在立法中,明确了红树林的概念和保护范围,明确了红树林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强调编制红树林保护发展规划,强化政府在红树林保护和管理中的职责及主导作用,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参与的保护机制,明确红树林地和红树林木的产权问题,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的问题,这些立法条款为红树林保护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就《海岸带规定》而言,省人大在立法中,规定了生态敏感区保护治理政策,加强对生态敏感区的保护,是海岸带保护的重点。

就《实施渔业法办法》而言,省人大规定了禁渔区、禁渔期,增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规定。

与此同时,为有效保护我省海上人命安全,省人大规范我省海上搜寻救助。2007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置等应对工作进行有效规范,为海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应急工作提供了依据,我省现行搜寻救助规定尚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在总结我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升立法层次,制定一部符合我省海上搜寻救助实际和当前形势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有效保护我省海上人命安全,进一步规范我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同时,我国部分沿海省(区、市)已出台海(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地方行政法规、规章,为我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立法提供了经验。

2015731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结合我省近年的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实践,对政府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海上搜寻救助责任、险情报告与接警、搜寻救助行动的组织实施、搜寻救助保障和海上搜寻救助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省涉海立法工作,始终是省人大立法工作的不懈追求。

(本报海口124日讯)

(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提供素材)

链接

2011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原省林业局起草了《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强化政府在红树林保护和管理中的职责及主导作用,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参与的保护机制,明确红树林地和红树林木的产权,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的问题

2012 通过《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公安边防机关与外事、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矿产、文物、海事、海关、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实行执法信息共享,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共同维护海上生产作业秩序和沿海边防治安秩序

2013 通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删除了关于“鼓励开发利用水面、滩涂发展水产养殖业”的规定,增加了编制养殖规划的内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鼓励对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涉及海岸带违法开发利用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做好记录,并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2014 修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围绕加强从严管控填海造地问题,从涉海规划计划管理、海域资源出让权限、海域资源出让方式、海域使用监督检查等几个方面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规定、调整和完善

2015 作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制定了《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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