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和把握 “海十条”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保障

——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司长于青松就 “海十条”答记者问

来源:钱秀丽   发布时间:2015-05-21 03:12:27 


本月初,国家海洋局发出 《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出台十项政策措施 (简称 “海十条”),以确保海洋工作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最直接、最快捷、最现实的服务保障。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有关政策,直接关系到 “海十条”的实施效果。日前,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司长于青松就 “海十条”涉及海域管理工作的内容,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您结合海域管理工作,谈谈在当前形势下出台 “海十条”的重要意义?

于青松:为应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随着我国东部率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高,2007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24929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1%。因此,海洋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地位十分突出。这次,国家海洋局出台 “海十条”,为国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服务保障,是全面履行综合协调海洋开发利用职责的需要。

海域管理是我局的重要职责,“配置资源、保障发展”是海域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各级海域管理部门都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提供服务保障作为海域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 “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动作要实”的总体要求,创新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切实保障用海需求。

记者:请问 “海十条”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于青松: “海十条”中有六条是针对海域管理工作提出的,有一条是部分涉及海域管理工作。这些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海域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是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使用申请、论证和审批等各项工作的最基本要求。这些政策措施,不仅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守,而且与海域管理工作相关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及评审组织单位也要遵守。

在具体政策执行上, “海十条”是配合国家扩内需、保增长这一重大战略决策制定的政策措施,因此不仅适用于今年中央新增1000亿元投资和明后年增加的4万亿元投资,也同样适用于沿海省级为扩大内需所增项目。在政策落实过程中,要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

记者:请您从海域管理层面,针对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谈谈如何正确理解和落实好 “海十条”。

于青松: “海十条”涵盖了海域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其中,第三条关于区域建设用海的政策是大家较为关注的内容。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是指对沿海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的海域进行的整体管理,目的是通过开展区域海域使用论证,避免产生单个项目用海论证可行而区域整体论证不可行的问题,防止出现 “鱼鳞效应”。同时,要对工业区、城镇建设等涉及多个项目的海域开发利用活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进行总体布局,严格核定各建设项目用海的数量和范围,确定围填海的时间进度安排,避免各自为政、无序扩张。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区域建设用海规划需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规划用海面积中已确定的用海项目面积不得少于50%;二是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必须是沿海市、县政府主导;三是规划的编制应增加环评章节,规划的论证、评审要更加严格;四是沿海各省市海洋部门要认真把关,防止出现用海项目一哄而上的现象;五是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的项目,单个项目面积要在审核环节加以控制。

淤涨型高涂围垦规划是根据当前海域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制度创新,需要在部分地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并逐步加以推广。在编制淤涨型高涂围垦规划时,要重点把握好三点:一是规划范围内必须是淤涨型滩涂,不得随意扩大规划范围;二是要妥善处理和保护好规划区内原有渔业养殖用海者的利益,确保这部分渔民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三是规划区内的海域使用权应当确定给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和个人可以承包经营,企业改制时需另行报批;四是高涂围垦养殖项目不得改变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重新报批。

记者:“海十条”的出发点是完善海域管理措施,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您认为,在提高海域管理工作效率方面,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于青松:“海十条”的总体要求是优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在用海项目的审核、审批、论证、评审等各个环节,都应该严格按照这一要求,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海域审批效率。

一是在审批环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要按照程序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力争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审查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些可以简化的环节应予以简化,有些可以同步进行的则可以同时进行。此外,用海项目的审核、审批除依据 《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文件、地方法规规定的必要条件外,不应该再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二是在论证环节。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从签约到正式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5天。确定这个时间限制前,我们做过认真分析,也咨询过相关专家,得出的结论是:在这个期限内完成用海项目论证虽有一定压力,但完全能够做到,且不会影响质量。因此,各论证资质单位要充分考虑自身实力,理性接收论证项目。

三是论证评审环节。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评审范围,突出评审重点,规范评审程序。对评审原则通过,而报告书又确实需要修改的用海项目,可以采取边修改边提技术审查意见的方式,但论证单位修改报告书的时间不得超过3天。

记者:我们注意到,“海十条”的第五条提到了加快推动海岛的开发和建设。那么,请问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有哪些具体的考虑?

于青松:“海十条”提出,对适宜开发的海岛,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明确功能定位,选择合理开发利用方式,发展海岛特色经济。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无居民海岛均可以开发利用。国家海洋局和沿海省(区、市)将分别编制全国和省级海岛规划,对海岛进行分类规划、分类指导。与此同时,针对我国海岛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普遍薄弱的现状,我们目前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拟定适合海岛发展的优惠政策。

记者:您认为在实施“海十条”的过程中,要确保政策到位、不走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于青松: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决策,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 “海十条”的基本精神,在做好服务保障的同时,丝毫不能放松监督和管理,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一是要坚决制止非法审批、分期审批和越权审批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无需求或需求不大而盲目批准围填海。二是要严肃查处非法围填海活动。各级海域部门要配合海监机构,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三是要正确处理提高工作效率与严格监督管理的关系。各级管理部门、评审部门、论证单位和执法机构要齐心协力,特事特办,加紧工作,同时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审核、论证、评审及执法等工作,实现严格监管与提高效率的有机统一。

Copyright © 2004-2021 hycf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