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建闽台海上搜救合作机制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12-23 12:05:45 
本网讯 日前,福建省法制办公室下发通知,对《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福建对台区位优势,按征求意见稿规定,拟建立闽台两岸海上搜寻救助协同合作机制。
征求意见稿将海上搜救列为政府职能之一,明确海上搜救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健全海上搜救保障制度,并规范海上搜救行动。征求意见稿提出,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或确定海上搜寻救助力量,配备海上搜救设施、设备。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海上搜救工作,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搜救志愿者队伍。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应对各类社会搜救力量给予必要的扶持。
征求意见稿特别对与台湾地区加强搜救交流合作事项作出了规定,即海上搜救中心应加强与台湾地区海上搜寻救助的交流与合作,包括定期组织两岸海上搜寻救助交流研讨,定期开展两岸海上搜寻救助演练、演习,畅通两岸海上搜寻救助信息通报渠道,推动信息共享,建立两岸海上搜寻救助协同合作机制等。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谎报或故意夸大险情的,或发现误报后未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船舶、设施接到海上搜寻救助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海上搜寻救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船舶、设施未经批准擅自退出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误报、谎报、故意夸大险情未及时消除影响的,由此导致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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