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14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进行水产养殖;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国家海洋局海警司资源环境执法处处长李新民表示:“航道法明确禁止非法采砂行为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让海洋执法、海域管理等有法可依,并形成了严格的监督机制,这对打击非法采砂、保护海洋环境十分有益。虽然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但在利益驱使下,非法采砂现象依然屡禁不绝。我们将继续保持打击非法开采海砂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非法开采海砂的势头。”
航道法共分7章48条,包括总则、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其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以促进航道发展,标志着我国的航道保护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
航道法明确,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设施。
航道法规定,航道应划分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其中,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
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方面,航道法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航道法规定的,可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针对拦、跨、临航道建筑物选址和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保障不够,导致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问题,航道法明确和强化了航道保护的相关制度,特别是对在航道内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破坏航道通航条件的一些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根据航道法规定,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
航道法还规定,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