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海洋维权法制建设刻不容缓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5:52:45 

近几年来,美国日本一直扯着嗓子高喊中国应该遵守“国际规则”,菲律宾和越南就南海争端问题相继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要求仲裁。无论是域外大国,还是海上邻国都打出“法律牌”企图制衡中国。中国是否在法律上白纸一张,成了任人宰割的对象?答案是否定的。中国海洋法律人才济济,立法、司法、执法组织体制一应俱全,海洋维权执法实践成绩斐然,成效显著,这是一个不争事实。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海洋法律制度方面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海洋维权领域的法制建设尚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用法实践不到位,因此吃亏、被动、尴尬的局面时有发生。改变我国海洋维权领域法制建设步伐缓慢、不适应形势发展和时代进步要求的现状,需要采取以下3个方面的措施加以改进。

认真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加快海上划界

海洋权益斗争从本质上讲是一场政治斗争,但是和20世纪三四十年代完全不同的是,现在不是率先使用武力和武力威慑,而是在国家综合实力支撑下,首先运用法律解决或调解海洋权益斗争。谁对国际海洋法学习得好,理解得深,解释得透,运用得好,谁就能赢得或掌握主动权,同时还能博得国际社会的同情或支持。

对我国来说,一是加强对《公约》相关规定的深入研究,掌握其原则与实质,在国际博弈中据理力争。二是各国对《公约》要求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可以利用《公约》修改的机会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为此,必须从现在起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专门研究《公约》的各项制度,尤其是要对照我国在国家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应,进行梳理归纳整理,在反复推敲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建议。《公约》于1982年4月30日投票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它由正文17部分320条和9个附件126条,共计446条组成。内容涉及海洋法的各个方面,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问世。专属经济区从其性质上讲,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是兼有上述两者成分在内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一个崭新制度。《公约》生效以后全球范围掀起了蓝色圈地运动,国家间海洋权益争斗最激烈、最常见、最频繁的矛盾和纠纷常与专属经济区制度有关。岛屿争端、资源争夺、划界争议、军事冲突比比皆是。

我国与数个相邻国家之间存在海上划界问题,我们应认真学习,深入研究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运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进行实地测量和调查以掌握海上地形、地貌、地理特征;借鉴国际社会海洋划界经验,进行综合讨论和评估,提出科学、合理、合法的划界方案。

我国与邻近国家划分海上界线,明确我国管辖海域,乃是海洋维权领域的头等大事、当务之急,也是一大难点。我们应广泛深入研究《公约》的各项法律制度,尤其是要结合海洋划界实际对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进行应用研究和探讨,尽快投入海洋划界方案的编制并付诸实施。

加快海洋入宪制定海洋基本法

我国海洋管理领域的法制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迄今为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实施的涉及海洋领域的法律就有十几部之多,为我国海洋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但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海洋法制建设有待加强。目前,存在空白点多、操作性差、适用度低以及时间滞后等问题,尚不能满足我国海洋管理尤其是海洋维权形势日新月异发展的需要。

由于认识不足,对海洋法制建设的战略构想尚有缺陷。1978年修改的《宪法》尚有“海洋”的字样,1982年版的《宪法》却对“海洋”一字未提。前几年热议的《海洋基本法》如今也没有了动静。诚然,无论是加强海洋法制建设,还是完善海洋法律体系,都需要经历由浅入深的过程。但是,要加强海洋法制建设,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必须呼吁“海洋入宪”。“海洋入宪”的提案以及《海洋基本法》的起草不能再等了。

一是要大力宣传为何一定要“海洋入宪”,制定《海洋基本法》。把目的讲清楚,把道理讲明白,而且要反复讲。二是如何入宪,怎样入宪,是仅仅修改《宪法》第9条呢,还是设立专门章节表述。关于《海洋基本法》的宣传固然十分重要,但是设计《海洋基本法》的内容更为重要,没有后者支撑,前者的宣传便是无源之水。

结合海洋管理实践 完善三类海洋单项法

经过30多年的海洋管理实践,我国已经为制定、修订、调整和完善海洋法律制度积累了一些经验。完善我国海洋单项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是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及时修订。2011年6月~9月,由于美国康菲公司操作不当,造成位于渤海中南部海域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但是在对康菲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制度显得苍白无力。这方面需要修订和调整的法律法规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等。

第二类是随着形势发展,过去尚未制定的规章制度现在需要尽快出台填补空白。诸如规范海岸带这个特殊区域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海岸带管理法》;针对外国舰船飞机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窃取海洋环境信息、军事情报、扰乱正常活动秩序等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军事活动,制定类似《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巡航条例》等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为吸取南海“981”钻井平台在西沙附近海域作业,无辜遭到越南舰船围攻等教训,我国应该及早出台《海上建筑物安全水域法》,明确规定海上建筑周边安全水域的范围,以及对入侵者惩处的具体条款。

第三类是我国海洋领域的相关法律颁布实施已经多年,有的长达几十年了,但是一直没有相应的配套条例、规定以及细则出台,法律的适用度和操作性自然大为降低。我国1992年颁布实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以及1998年颁布实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属于此列,亟待制定配套条例和规定。

《公约》问世已经32年了,生效也已经整整20年了,我国通过各种途径的学习以及海洋维权执法实践,无论对专属经济区制度,还是大陆架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均比过去更深刻。加强海洋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具有一定的基础。因此,不论是对我国争取海洋利益最大化的有利理解和解释,还是关于修改《公约》的意见和建议的提出也比过去有了长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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