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海洋资源 促进市场流转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6:16:18 
——关于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海域资源的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海洋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成为盘活有限的海洋资源、增强海洋经济发展活力的关键。
实践基础
2002年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属性作了具体规定,我国海域资源开始由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转变,这是我国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起步。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更确立了海域使用权的基本用益物权地位,即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质,肯定了海域使用权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从而有利于发挥和挖掘海域的财产功能,通过市场实现其合理的配置。
虽然海域使用法实施才十余年,实践时间比较短,但是许多沿海地区在海域资源配置迈向市场化进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以福州市为例,2003年,海域法颁布伊始,在海域资源市场化工作认知度极低、全国没有先例的情况下,福州长乐市开先河,成功招标出让全国首宗围海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2009年,出台《关于规范村委会养殖用海二次发包的实施意见》,切实维护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及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推动养殖用海市场化配置;同时规定新开发养殖的渔业用海全面实施市场化配置,并成功出让了2宗,面积达537.57公顷;2013年,制定《福州市海域采砂临时用海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先后公开挂牌出让4个区块的海域采砂临时用海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总额达1.43亿元,溢价1.14亿元;2014年开始,福州市又将市场化配置工作拓展到非渔业性用海,将连江百胜村新农村建设用海使用权、长乐外文武海湾新城建设用海使用权作为市场化配置工作试点,积极推进近期内公开出让。
如此,以规范养殖用海二次发包为切入点,以探索海域采砂临时用海使用权挂牌出让为突破口,福州市不断健全海域资源配置动态监管机制,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据统计,截至2013年,福州市共开展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118宗,面积7876.28公顷,收取海域使用金3.6亿元。
存在问题
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毕竟是新生事物,海域资源又有着权属界定困难、资源复合性等特征,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还存在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海域资源收储困难
海域市场化配置,对作为出让物的海域资源进行收储是第一步,但在实践过程中,对海域资源的收储却是困难重重。
首先,可供收储的海域资源有限。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中,将国家重点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等7种情形的海域使用权排除在招标拍卖范围外,因此,可收储用于市场化配置的海域资源非常有限。在这其中,对于渔业用海,不但涉及民生,还涉及沿海镇、村利益等问题,一些地区“祖宗海”“门前海”等观念仍根深蒂固,依法用海的意识尚在树立阶段,寻找和收储可供市场化配置的海域资源有一定的难度;而在非渔业用海方面,项目多为地方政府主导引进,落地前就有明确的海域使用申请业主,较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化运作环境。
其次,前期工作难度较大。在对海域资源进行公开出让之前,必须要开展征用补偿、海洋环评、海域论证等各项前期工作,时间周期较长,费用列支困难,特别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面开展征收补偿工作难度较大,往往难以做到“净海出让”,影响市场化配置后续工作的开展,也容易引起矛盾纠纷,甚至损害用海人的利益和政府公信力。
(二)海域资源交易市场不成熟
交易平台问题。目前,各地的海域资源交易活动多数为依托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还未形成统一的海域资源交易平台,海域资源的招拍挂、转让、租赁、抵押等信息的收集、汇总、发布网络也未建立起来,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海域资源市场运行情况。
交易程序问题。目前,对于海域资源交易市场准入门槛设置、工作规范、交易规则、运行程度、监管体制等等,要么没有规定,要么规定不完善,不利于推进海域资源的科学、有效配置。
海域评估问题。海域资源进入市场配置,需要以明确海域价值为基础。近些年,沿海各地海域资源“招拍挂”、流转、抵押日趋频繁,开展了一系列的海域评估实践,沿海一些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了海域评估制度,如江苏、浙江、福建等省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评估。国家也在逐渐规范海域评估行为。多年的实践为海域评估累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目前在海域评估资格认证、管理体制、法律效力等方面还没有统一规定,评估质量难以保证。
(三)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管难
监管主体问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厘清,主管部门往往集“决策、管理、执行”于一身,兼具海域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容易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
监管保障问题。海域资源交易过程中,对变相规避招拍挂、围标、串标等行为,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成功交易后,对海域是否按照既定的功能区划使用、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是否专款专用,产生污染如何处置等情况,尚缺乏有效监管措施。
三点思考
(一)创新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制度
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海域回收机制、海域使用补偿机制、海域评估机制等问题设置专门法律规定;从规划、评估、审核、交易、监管等环节入手,积极建立项目审核、评估、流转监管等配套制度,形成公正有序的配置秩序,使得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行为有法可依。
探索建立综合管理机制。厘清关系,打破海洋产业分割管理、海洋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建立高层次的协调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的问题,实现统一管理,统一市场,同时明细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的权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级管理模式,更加公开、透明,最大限度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益。
(二)创新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运行机制
加强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主体机构建设。拟定海域收储计划,从征收海域使用金中安排用于海域收储的征用、拆迁补偿、海域开发等储备海域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增强政府对海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统一的市场交易操作制度,包括工作规程、流程环节、管理机构、信息公开等,确保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有序推进。充分运用电子政务,全面公开市场化配置信息,建立完善的海域资源收储、流转交易信息数据库,实现海域资源市场交易行为“阳光化”。
建立健全海域资源价值评估体系。规范海域评估行业管理,建立健全海域资源评估个人与机构准入制度,培育满足市场需求的提供评估服务的机构,培养懂市场、熟悉海域收储、评估、监管等的专业人才。健全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技术标准,规范海域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贷款的评估,逐步建立公正有序的配置机制。
(三)创新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管制度
形成多元化监管制度。发动纪检,监察、人大、政协等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广泛宣传,注重公众参与,设立公众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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