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制定红线制度保护渤海海洋生态

来源:华夏经纬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16:19:0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渤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这是辽宁首次提出在渤海海域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辽宁渤海生态红线区面积13100平方公里
辽宁省将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范围划定为辽宁渤海海域,东起大连老铁山西角黄渤海分界线,西至辽冀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山海关老龙头),涉及渤海近岸海域面积13100平方公里,大陆岸线1235公里。有效期限为2014年至2020年。
海洋生态红线区包括现有国家、省、市级海洋生态类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的河口湿地生态区,典型海湾生态区及海蚀地貌,国家二类保护动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具体划定34个生态红线区(28个限制开发区,6个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区总面积5920.80平方公里,大陆自然岸线388.7公里。
在这一区域内,辽宁计划通过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实现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渤海近岸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0%。到2020年,海洋生态红线区陆源入海直排口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减少10%-15%,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
开发区内禁止与保护无关工程建设
通知要求各地根据红线区内生态系统特征和实际情况,对开发活动实施分区分类管理,禁止开发区内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
其中,重要河口禁止开展采挖海沙、围填海等破坏河口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
重要滨海湿地禁止开展围填海、城市建设开发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开发活动;
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禁止开展可能改变或影响沙滩自然属性、沙源地海域的开发活动,岸线向海一侧3.5公里范围内禁止采挖海砂、围填海、倾废等可能诱发沙滩蚀退的开发活动;
重要旅游区禁止开展污染海洋环境、破坏岸滩整洁、排放海洋垃圾、引发岸滩蚀退等损害公众健康、妨碍公众亲水活动的开发活动;
特殊保护海岛禁止开展炸礁、围填海、填海连岛、实体坝连岛、沙滩建造永久建筑物、采挖海砂等可能造成海岛生态系统破坏及自然地型、地貌改变的活动;
自然景观与文化历史遗迹禁止开展设置直排口、爆破等危及文化遗迹安全,有损海洋自然景观的开发活动;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开展围填海、截断洄游通道等开发活动。
全面清理陆源入海排污口
根据制度规定,辽宁将开展锦州大笔架山等已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保护区管护能力;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河口、湿地、受损生态区、渔业资源保护区域的修复与整治,逐步恢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重点在辽河口、双台子河口、大凌河口等河口湿地实施湿地恢复示范工程,建设人工湿地,促进人工湿地向自然湿地转化。
同时,辽宁将扩大增殖放流规模,提高经济鱼类的种群数量,不断完善和规范增殖放流行为。加强辽东湾内人工鱼礁建设,逐步恢复重点海域、海湾的渔业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提高优质渔获比重,保护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通知要求相关各地建立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库,加大海岸线整治修复力度,保护自然海岸生境。以“保护优质自然岸线,打造高品位人工岸线”为主旨,着重加强对海岸侵蚀后退、沙滩浴场退化、海岸景观损伤、海岸空间淤堵等功能受损岸段的整治修复。实施海岛保护规划,重点加强对无居民海岛鸟类、生态林、自然景观和原始地貌的保护。
此外,通知还特别强调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陆源入海排污口管理,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陆源入海排污口。在重点保障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用海前提下,逐步实施从需求管理转向供给引导的海域管理政策,提高海域供给为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服务的质量。
名词解释:海洋生态红线
海洋生态红线是指为维护海洋生态健康和生态安全而划定的海洋生态红线区的边界及其管理指标控制线。近年来,渤海作为半封闭内海承载了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巨大环境压力,渔业资源退化,突发性海洋环境事件增多,重要服务功能呈下降趋势。在渤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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