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政府和广东省军区联合印发新修订的《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该预案要求在发生特别重大海上险情时,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要及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并报告省政府及省军区。
《预案》要求,气象、海洋等有关单位要提供可能引起海上险情的预警信息,广东省内其他有关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要通报海上灾难信息。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险情信息,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多渠道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海上险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海上险情等级。
根据海上险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预案》将海上险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即特别重大海上险情、重大海上险情、较大海上险情、一般等级海上险情。其中,特别重大海上险情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单船1万总吨以上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
《预案》规定,当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变化时,海上搜救机构可决定搜救行动中断和恢复。当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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