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 修改部分涉海类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2015-05-20 16:37:27
包括《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员条例》等行政法规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涉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员条例》等涉海类行政法规。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这次修改行政法规,主要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并重的要求,删除了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资质资格认定核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下放管理层级的实施主体,同时优化了行政审批流程,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因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修改了《船员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涉及取消“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船舶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机构认定”“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船舶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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