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青岛燃爆原油入海 海洋局等部门可追责

来源:中国经营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16:42:03 

23日19时,11.22中石化原油输油管道爆燃事故新闻发布会通报:此次事故已造成胶州湾海面过油面积由此前的3000平方米扩大到约1万平方米,而受潮汐影响,胶州湾出现了块状油污。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表示,目前海洋污染行为已经产生,污染后果要看中石化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利。若措施得利,或能使污染程度降到最低。赔偿责任包括对受损个人如渔民造成的养殖损失、对海洋生态等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这两个方面都属于民事索赔范围。

按照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有义务对事故责任方就海洋环境损害提起诉讼。一般来说,输油管道所有方将作为被告,管道维护方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这要看二者之间是如何达成协议的。海洋监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还可以根据各自分管领域对事故责任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和行政处罚各自独立、互不影响。而漏油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的程度和范围,需要由海洋局相关机构或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这让人们不禁想到2011年6月发生在渤海湾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河北、辽宁等多地水产养殖户养殖的渔、虾、蟹、贝、海参等遭受损害,国家海洋局的通报显示,事故造成的海洋污染面积达6200平方公里。

2012年,经过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的官方索赔,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计为溢油事故支付了30.33亿元人民币的海洋生态损失赔偿和渔业赔偿。

马勇介绍,康菲溢油事故的赔偿,并非严格意义上通过“索赔诉讼”的方式,而是通过行政调解。但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的,并不是很清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环境与资源法律部主任赵京慰认为,康菲溢油事件中,国家海洋局等相关部门对漏油量、污染范围、赔偿数额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此次事故相关数据仍然应该充分公开。

查看全文:http://news.qq.com/a/20131123/006692.htm

Copyright © 2004-2021 hycf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