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国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它自己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在古代罗马的法律中,海洋被看做同空气一样,是“大家共有之物”,所有人都可以利用,但谁也不能把它据为已有。在历史资料中,也有罗马的统治者主张对海洋行使管辖权的记载,罗马皇帝可以准许或限制其他民族到罗马管辖的海域内从事捕鱼或航行活动,这可被认为是早期的海域管辖制度。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欧洲各国的君主开始把他们对土地的争夺扩展到了海洋。地中海、波罗的海和北海周围的国家,对所在海域纷纷提出主权要求。英国国王不仅对英吉利海峡、加来海峡和爱尔兰海行使主权,而且试图对北海,甚至对北角和菲尼斯特雷角之间的大西洋确立自己的主权。自10世纪起,英国自称为“不列颠海的主权者”、“海洋之王”。
为了适应封建君主占有海洋的需要,一些法学家提出了沿海国可以对邻近海域享有所有权或主权的思想。各国君主对于海洋所有权和主权的要求以及法学家们的上述主张,对以后领海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结构内部逐渐成长和新大陆发现以后航海贸易的兴起,新兴资产阶级为了能够在海上自由航行和进行贸易,要求改变海洋被分割成各个势力范围的格局,在海洋上建立有利于正常航行的法律秩序。l609年国际法之父——克劳修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提出了通商和航海是全人类的自由的观点。l618年,塞尔登发表《闭海论》,竭力为英
在海洋自由原则节节胜利、各国逐渐放弃对于大片海域的主权要求的同时,形成了由沿海国对毗连其海岸的一带海域行使主权的领水(海)制度。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间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本公约所指的一国的领土应理解为包括本国和殖民地的国土以及毗连的领水”,从而以国际条约的形式肯定了国家对领水的主权。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和l973--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再也没有引起异议,后两次会议分别通过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均明确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
领水的宽度也是一个长期有争论的问题。l702年,荷兰学者宾科舒克提出以大炮射程决定领海宽度的主张。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提出了3海里作为领海宽度的建议。美国第一个公开宣布了3海里领海制度,随后英、法、德、日等国也相继实行了3海里领海制度。美、英等国是拥有庞大海军力量的海洋强国,为了使他们的海军舰艇能够在世界海洋上自由游弋,不希望看到宽阔的领水,所以,他们不仅自己实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全球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极大地增加了对于海洋自然资源的需求,促使许多国家将眼光转向海洋,力图将本国的管辖权扩展到领海外的公海区域。特别是一些发展中的沿海国家,要求改革旧的海洋法律制度,以满足保护他们利益的需要。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领海以外即公海的旧海洋法格局被打破,在传统上属于公海的海域内出现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等新的海洋法律制度的变化,都是从一贯维持旧的海洋法律秩序,反对扩大国家海域管辖范围的美国所采取的一项措施开始的。
杜鲁门的《公告》和拉美国家类似法律文件的发表,不仅导致了大陆架这一战后出现的新的海洋法律制度的确立,而且诱发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海洋权再分配进入了新阶段,200海里以内海域逐步国土化,公海和国际海底向国际共同管理的方向发展。随着海洋法公约的正式生效,海洋权属将发生重大变革,占海洋总面积的35.8%的近海,约l.3亿平方千米,将被沿海国以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等形式划为国家管辖海域,脱离公海性质,向国土化的方向发展;世界370多处国家问的海上边界将陆续划定;2.3亿平方千米的公海和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将逐步建立起国际社会共同管理的制度,为全人类谋福利。随之而来的海洋权益斗争将更加激烈,各沿海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遂立法划界,极力扩展各自的海洋主权范围,有的对历史上有争议的岛屿据理力争甚至以武力威胁。历史上一向无争议、归属已定的岛屿也成为海洋之争的一大目标,各国纷纷发表声明、绘制地图、派人登岛上礁、构筑临时或永久性设施,企图“先下手为强”。美、日、法、英、德等发达国家以各种方式向国际海底的富矿区和南极进军,夺取海洋资源。历史上争议的岛屿一般面积较大,但现在人们的注意力又转向了那些新生成的火山岛和巴掌大小的无人岛,甚至连处于水下的礁盘也不放过。在F1本列岛以南2
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对“海洋国土”进行了探讨,国内学者伊师在《确立我国“海洋国土”概念的初探》中提出了“海洋国土”的概念,即“沿海国拥有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海域,包括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沿海国家领土的有机组成部分。”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领海行使主权,是“对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的船舶在该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所行使的“主权权力”,则表现在对其自然资源享有充分的专属性权利,同时包括管辖权和惩罚违法行为的权利,其他国家则享有“三个自由”(即外国的一切船舶和飞机在其之上拥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在其之下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这清楚地说明:沿海国家对所辖海域的权利,虽有主权和主权权利之分,但二者都是有限的;而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虽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但沿海国对它们都同样拥有管辖权、资源所有权和支配权,而且是专属的。有鉴于此,如果把200海里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看做是国家专属管辖下的,对自然资源享有充分主权并具有不完全领海权性质的海域,则是完全符合国际海洋法准则的。
根据以上所述,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规定来看,我国领海和内海面积达38万平方千米,我国享有主权和管辖权的海域面积为300多万平方千米,相当于我国陆地面积的1/3。更重要的是,海洋是由海岸、海面、水体和海底构成的立体空间,海洋资源是复合的、多层次的,只要综合合理利用,其实际可利用面积会远远大于300万平方千米甚至几倍于300万平方千米。这是我国的“蓝色国土”,是一笔巨大的潜在财富,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可是,20世纪以来,由于南海诸岛在经济、交通、军事上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不断引起外人的觊觎和侵夺。l907年6月,日本商人西泽吉次纠合l00余人,乘“四国丸”号轮船侵入我东沙岛,驱赶我渔民,拆毁大王庙,高悬日旗,将东沙群岛改为“西泽岛”,并在岛上铺设小铁轨,建立码头,非法盗采鸟粪,经营海产品。同年清政府即差两广总督张人骏查处,张人骏认为:“该岛虽属弹丸,而界居潮州、惠州外海,于辖土海权不无关系。”遂组织力量,“始而考求图志、经纬,继而访察查勘。”以足够证据要求日商撤出东沙岛,经数月交涉,日本政府无言可辩,不得不承认东沙群岛为中国领土。此后,张人骏又奉命派员查勘西沙群岛,“书立碑记,以保海权而重领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后,围绕国际海洋资源的重新分配和海洋权益的分享而展开的国际海洋斗争将会越来越突出,形势越来越复杂,我国的海洋权益将面临严峻挑战。也许甲午海战逼迫签订《马关条约》之类的事情不会再出现了,但我国存在着资源被掠夺、岛屿被侵占、划界有争议、海洋国土被分割以及多元化威胁的局面。目前,我国有3个海区与邻国在权益分配上有争议,其中最复杂的是南海。我国南海分布着4个岛屿群,即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其中南沙群岛规模最大,它由100多个岛屿、沙洲、暗礁组成,南北长
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等国侵犯我国海洋主权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就开始在这一地区大规模进行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在南沙群岛的东部,菲律宾政府将我国的礼乐滩地区租让给美国国际石油公司和瑞典组成的一个财团,使美国国际石油公司拥有这个租让区的38.5%的股权。菲律宾还把尹庆群礁和郑和群礁地区出租给菲律宾石油公司,把巴拉望以西广大地区出租给雪弗龙一德士左公司、菲利普公司、钱普林公司和城市服务公司等外国公司。这些公司都在中国断续国界线内拥有租让区。为了稳定这些石油公司,菲律宾在巴拉望西岸的乌干建立了一个新的海军基地,配备美国援助的4艘快速舰艇。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于l976年6月14日发表声明指出,南沙群岛,正如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东沙群岛一样,历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任何国家派兵侵占南沙群岛的岛屿或在南沙群岛地区勘探、开采石油和其他资源,都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都是不能允许的。任何外国对南沙群岛的岛屿提出主权要求,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南沙群岛西部是争端最激烈的区域。自70年代初期以来,越南不断在这一地区挑起事端。1973年南越当局把南沙群岛中的11个岛屿并进自己的版图。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于
尽管中国政府多次发出声明,南沙群岛中仍有大量岛屿被他国占领。目前,南沙群岛诸岛中,除了中国政府在6个岛上驻军,台湾当局在1个岛上驻军以外,其余主要岛屿均被外国占领,其中,越南占了22个,菲律宾占了8个,马来西亚占了3个。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国联合美、日、俄、意、加、法等发达国家的60余家公司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其中在我国所辖海域打了120口油气井。
南沙群岛是我国的宝岛,不论是在战略位置上,还是在资源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南沙群岛处于军事战略要地,是亚洲东北地区各港通往西亚国家、大洋洲、非洲及欧洲的交通要道。南沙群岛及附近海域还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岛屿上蕴藏着磷酸矿达10万吨以上,是极其宝贵的天然肥料。大陆架海床下也蕴藏着锰、铜、镍、钴、钛、锡、钻石等矿物。南海有鱼类2 000多种,年渔获量可达l 000万吨以上,是我国重要的渔场之一。更重要的是南海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位于我国传统海疆线以内的盆地面积约26万平方千米,估计石油资源量为235亿吨,天然气资源量为8.3万亿立方米。
如此美丽富饶的宝岛为他人占领、开发,是中华民族所决不能容忍的。为了维护我国海洋合法权益,保卫我国海洋国土,我们不只是要增加海洋国防实力,更重要的、更迫切的是要强化全民海洋国土意识和海洋开发意识,增强我国海洋开发总体实力,建立起中华民族强大的海洋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