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域使用权流转办法》公布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7:10:11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政府印发了《潍坊市海域使用权流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潍坊市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作了详细规定,对于已批准使用的海域,连续两年未开发利用的,将撤回海域使用权,并公告注销。

在海域使用权取得方面,该办法指出,海域使用权申请人应是用海出资人或其出资设立的法人。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无条件交回海域使用权,并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需要恢复海域原状的,海域使用权人应按出让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海域原状。

在海域使用权的改变方面,《办法》要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其用途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已批准使用的海域,海域使用权人超过一年未开发利用的,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开发利用;连续两年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撤回海域使用权,并公告注销。

在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抵押方面,《办法》规定,法定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以海域使用权为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海域使用行为、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潍坊市海洋产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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