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成立国家海洋再生能源总公司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7:48:48 

■海洋时事评论员冬木

对于传统能源的开发,人类目前已经到了非常关键而必须严肃面对的时候。按照现有的开发速度,世界石油储存只需 31年就会被开采殆尽,天然气只需40年,铀只需48年,煤只需 218年。而这些传统能源的开采费用,也将随着资源的稀少变得日益昂贵,面对这种人类生存危机,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目前仅占世界能源总使用量3%的再生能源,特别是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海洋再生能源是指利用可再生的潮汐、波浪、海洋温差、海流以及海滨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技术,来获取人类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的能源。

不久前,法国能源部长贝松在接见法国海洋可再生能源企业代表时强调了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他明确指出,法国的目标是要在海洋可再生能源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贝松称,近5年来,法国已投入近8000万欧元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其中包括启动第一期海上风力发电项目,成立法国海洋能研究所——法国低碳能源研究所,以加强科技创新,推进海洋能开发利用,该研究所将在未来10年得到政府3400万欧元的资助,为海上风力发电、潮汐发电等5个科技项目投入4000万欧元。

我国是一个传统能源相对贫瘠、人均占有量极低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海岸绵长、海域广阔、海洋再生能源丰富的国家,大力开发利用海洋再生能源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前些日子,国家为继续实施海洋再生能源项目计划,召开了海洋再生能源战略研讨会,为我国的海洋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展示了一个好的前景。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海洋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现状是起步晚、步子小,低水平循环,且各自为战、少见规模。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突破发展瓶颈,国家应大力提升对海洋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意义的认识,从规划、体制、机制上确保海洋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战略位置。为了改变当下说的部门很多,但很难形成权威;干的单位不少,但很难形成气候的局面,可仿照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成立国家海洋再生能源总公司,统筹规划产业发展,集中力量组织攻关,直接组织项目实施。

与此同时,还应采取相应对策和举措。一是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定》等促进和保障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法规政策,出台海上风电入网电价补贴和海上风电场投资鼓励政策,并制定鼓励波浪能和潮流能等海洋新型能源技术与产业化开发的重大科技项目扶持政策。二是鼓励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自主创新,大力扶持重点企业和研究机构进行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开发。同时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特别是海上风电与海洋波浪能、潮流能技术的合作开发与引进、消化与吸收工作,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查看全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21130/827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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