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厦金海域联合执法机制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7:48:50 

加强厦金海域海上联合执法,是保护厦金海域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现实需要。近年来,中国海监和台湾海巡机构先后组织开展了多次联合执法,有效保护了厦金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促进厦金海域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是两岸海上执法部门的职责所在。面对两岸厦金海域联合执法的良好开局,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要深化、巩固这一合作机制,务实推进有关工作,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认真思考、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

经验与不足

2009年9月12日,中国海监和台湾海巡署首次在厦金海域组织开展了联合执法行动,这是60年来海峡两岸首次组织开展的海上联合执法行动。至今年9月,双方已经在厦金海域组织开展了4次联合执法行动,为今后两岸常态化联合执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双方今后更好地开展联合执法树立了信心。

自厦金海域联合执法行动实施以来,中国海监机构与台湾海巡机构在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和协同配合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概括起来为“一通二移三顺畅”。一是沟通联络机制初步形成。目前已经建立了中国海监总队与台湾海巡署,以及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厦门市支队和台湾金门海巡队之间的层级沟通联络机制,并在福建省增设两岸海上执法联络窗口,保证双方及时沟通情况和信息。二是执法重心逐步下移。双方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下移重心,从先前由中国海监总队和台湾海巡署组织、各所属单位具体实施的工作模式,逐步过渡到目前由中国海监厦门市支队与台湾金门海巡队直接组织实施这一工作模式,使执法重心逐步下移,体现了两岸海上执法机关积极、务实的工作作风。三是协同配合顺畅。在行动中,双方互通信息、密切协作、相互策应、配合默契,以强大的攻势对海上违法船只进行多路包夹,取得了良好成效,显示了两岸执法机构之间较好的协同配合能力。

虽然目前两岸厦金海域联合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实现厦金海域的常态化联合执法尚不完全具备应有的条件,主要表现为缺乏长效保障机制、正常的信息沟通和业务培训渠道、丰富的实战经验等。上述问题需要双方共同探索实践,并予以解决。

对策和建议

当前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前提和互信、交流、合作、双赢的现实基础,为中国海监和台湾海巡机构开展联合执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从长远来看,双方要进一步深化厦金海域联合执法机制,共同保护好厦金海域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建议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一、巩固和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包括沟通联络机制、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案件协查(协办)工作机制等。经过3年来两岸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两岸海上执法机构已经初步建立了沟通联络机制,为双方及时沟通联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此外,由于海洋环境的整治修复是一项投入巨大、收效不明显的工程,需要假以时日方显成效。联合执法作为两岸海上执法机构基于保护厦金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的需要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同样需要有一个长期、稳定和多种措施相配套的保障机制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建议双方应着眼长远,在进一步巩固目前形成的沟通联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行动协同配合机制。除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双方相互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外,当一方在厦金海域开展执法行动时,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有义务向另一方通报相关情况。另一方应根据通报情况和对方的要求,有义务安排执法船艇和执法人员配合对方开展海上行动。如:中国海监机构和台湾海巡机构在各自单独开展执法活动过程中在厦金海域相遇,双方均有义务根据对方要求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援,直至行动结束。二是建立通报机制。中国海监机构与台湾海巡机构应采取定期、不定期或即时通报的方式,相互通报有关厦金海域的执法计划、执法行动开展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以及需要协助配合的具体事项等。此外,随着联合执法的深入开展,有些案件需要双方协查(协办),因此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案件协查(协办)工作机制将成为双方必须解决的新课题。

二、建好执法信息交换和业务交流两个渠道。一是执法信息交换渠道。一般情况下,双方可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通过网络平台采取定期或即时的方式,将各自有关厦金海域的执法计划、方案、行动内容、力量部署以及行动总结、执法数据统计、案件查处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传输上网,与之对应的一方可通过后台管理及时获取上述信息,并研究确定协同配合措施。一方单独组织或双方共同组织开展执法行动时,可以采取指派专人与对方会谈,或双方共同召开会议的方式,相互通报有关信息,从而实现执法信息的共享、执法资源的有效整合,进一步提升两岸厦金海域联合执法效能。二是执法业务交流渠道。两岸应坚持目前的做法,继续相互邀请、派遣高层人士和有关专家,参加两岸海上执法理论研究成果交流,考察双方队伍建设、管理等情况,探讨海上执法工作。原则上,高层互访交流活动由中国海监总队和台湾海巡署轮流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双方也可根据形势需要适当增加活动频次。同时,两岸还应针对执法人员建立不同层级、通畅便捷、更为实用的业务交流渠道。首先,在执法合作方面,可以组织观摩考察活动,双方互派执法人员,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对方在厦金海域组织的执法活动,借鉴、学习对方的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达到相互取长补短的目的。也可相互派员,随对方船艇在厦金海域巡航执法,使双方进一步相互了解组织指挥流程、行动方式、执法措施运用等内容,以达到增进了解、提高协同配合能力的目的。其次,在人员培训方面,可以采取委托培训与短期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台湾警察大学水上警察学系,是培养海上执法人才的专业机构,在师资力量、执法经验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中国海监可积极与其合作,挑选部分执法人员委托其进行短期或长期业务培训,学习台湾海洋政策、海上执法技巧等;也可以挑选部分执法人员到台湾海巡机构进行短期工作,学习其海洋执法管理理念和方法等。同样,台湾海巡机构也可以派员到大陆有关院校、中国海监机构进行培训或短期工作,以了解大陆海洋管理政策、海洋执法工作情况。

三、进一步丰富实战经验。一是定期举行海上协同配合演练。两岸每年在厦金海域举行一至两次海上协同配合演练,由双方一定层级、具有丰富海上经验的领导轮流出任海上协同演练行动指挥员,指挥双方船艇和执法人员进行巡航队形、策应配合、支援掩护、包抄突袭等课目的战术训练,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核。事后,双方对演练效果进行系统评估,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二是加强日常协同配合。日常执法时,如双方在厦金海域相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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