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8:00:31
日前,国家海洋局印发《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暂行办法》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为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而制定的,适用于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申报、建设、考核、验收和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应当提交示范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文件、《国家级海洋生态示范区申报书》《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规划》《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达标自评估报告》以及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评估意见与推荐意见等材料,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给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成立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考核和评估工作。国家海洋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评审委员会赴现场考察、考核和评估,通过考察、考核和评估的沿海市、县(区)经国家海洋局研究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命名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市、县(区)”。
《指标体系》包括海洋经济发展、海洋资源利用、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文化建设和海洋管理保障5个方面、33项具体指标。指标类型分为约束性指标和参考性指标。示范区申报的基本要求为总分应不低于85分,约束性指标分不低于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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