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来源:中国渔业政务网   发布时间:2015-05-21 03:44:20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08]64号

【签发时间】2008年9月8日

【印发时间】2008年9月10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已于2007年4月1日起在全国沿海各级渔政机构推广使用。我部渔政指挥中心根据该系统一年多来运转情况,对其进行了升级维护,并于今年8月在沈阳组织举办了新版系统培训班,对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省级渔政执法机构信息员进行了师资培训。为进一步推进渔业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我部决定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方法

新版系统正式启用后,原有系统将关闭,用户可进入www.cnfm.gov.cn网址,点击网页右侧的“渔政指挥系统”链接,输入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另行通知),进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点击“渔政执法管理”模块中的“执法检查与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即可启用。新版系统《用户手册》已加挂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主页面右上角“系统相关信息下载”中,用户可自行下载。

二、信息员培训

为配合新版系统的启用,请沿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08年11月20日前完成本省沿海地(市)级和县级渔政执法机构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要求转发本省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各级渔政机构按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各海区渔政局要加强对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的协调、指导。

(二)系统的日常维护、升级等工作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要为启用新版系统创造条件,配置和维护相关设备,规范操作,并及时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报告上级机关。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所有渔业行政执法信息均需在每个执法案件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录入。无法按规定时间录入的应及时补录,并在“执法情况概述”一栏中注明未及时录入的原因。多个单位联合执法信息由其中级别较高的单位录入。如组织联合执法的是平级单位,则由单位间协商决定录入单位。

(四)执法单位名称填报要规范,应使用渔业行政执法相关名称。

(五)新版系统启用后,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录入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

(六)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如发生变动,请将联系方式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联系人:李博,联系电话:010-59192943。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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