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来源:海域处   发布时间:2015-05-21 03:47:16 

日前,国务院对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关于报送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请求》作出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批复》要求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发展机遇,以建设海洋强国为目标,加强海洋综合管理,贯彻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海洋资源开发秩序,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审批,从严控制围填海规模,逐步实施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区域管理。
《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发展目标:海洋综合管理体系要尽一步完善。海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区域管理模式和海洋管理协调机制初步形成;内水和领海海域各类开发活动得到有效规范;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资源开发得到有效保障;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管理和海洋维权能力显著提高。《纲要》重点强调了海域管理工作监管的立体化和管理的信息化。
为了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纲要》要求制定海域使用总体规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动态管理和规划定期评估制度。根据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适度调控海域使用方向和规模,强化海域使用审批管理,建立健全用海预审制度。实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和监督工程,开展重点海区海域使用专项整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非法占用海域的开发行为。做好海域管理基础性工作,编制1:5万重点海域使用状况图,完成10万宗用海海籍台帐汇编。加强军事用海的管理。《纲要》还要求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统筹海岛的管理、开发、保护与建设。开展海岛资源调查和评价,基本摸清有居民海岛和重要无居民岛礁环境资源现状和潜力。加快有居民海岛的交通、能源、通讯、居民饮用水、卫生、基础教育、海防等设施建设。实施适合海岛特点的风能和太阳能利用等示范工程,支持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制定并颁布海岛保护目录,建立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选划建立海岛特别保护区,开展重点海岛整治和修复。加强国家海岛开发与保护政策研究工作,推进海岛立法及配套法规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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