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妥善解决渔民转产转业问题

———海域使用权拍卖工作中的几点经验和看法

来源:李维祥   发布时间:2015-05-21 03:48:19 

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科 李维祥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海域使用权除通过申请审批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从2004年开始,山东省东营市先后对河口区12宗、垦利县3宗、东营区22宗共计13860公顷海域的使用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海域拍卖活动对东营市全面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以下是笔者在拍卖海域使用权工作中积累的几点经验,和读者分享。
认真调查,准确定位。为准确掌握拍卖海域的基础资料,每次海域使用权拍卖前,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都利用两个月时间对拟拍卖海域进行认真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养殖开发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是否存在海域使用纠纷、对周围开发和保护活动是否有不良影响、是否妨碍当地农渔民转产安置工作等等。
注意妥善解决渔民转产转业问题。海域使用权的拍卖,势必对部分渔民的生产造成影响,为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维护海上稳定,确保渔民利益与国家利益、渔民利益与海域承包者利益不发生冲突,河口区、垦利县对渔船户进行转产安置。通过认真调查了解到,在即将拍卖海域权海域的作业渔船,大多属于当地办事处管理。经沟通与协商,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到办事处了解需要转产的渔船数量,由办事处牵头,根据船检站检验登记档案进行统计,做到不漏计、不多计;由办事处到渔民家中征求渔民意见和建议,了解渔业生产的切实需求;与办事处共同分析渔民的意见和建议,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由办事处根据方案负责落实。经过协调,最终采取向渔民支付转产补偿金的方式弥补渔民的经济损失。转产转业的渔民对处理结果颇感满意,从而确保海域权拍卖活动得以顺利实施。东营区则通过划出一定海域专门拍卖给本地渔民,使渔民优先得到海域使用出让权的方法解决了这一问题。
充分做好海域使用权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工作。海域使用权拍卖工作方案获得批准后,为便于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在拍卖前应在当地县(区)、市新闻媒体发布海域使用权拍卖公告。海域使用权拍卖活动必须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拍卖程序。为确保拍卖的公正性,维护拍卖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在拍卖过程中邀请省、市新闻媒体记者现场采访,监督海域使用权拍卖的全过程,保证整个拍卖工作透明、公开、公正。在海域使用权拍卖时,还邀请了纪检、司法等部门参加。这样,既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又有利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效地减少了海域使用权行政审批的弊端。
这几年的海域使用权拍卖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拍卖海域使用权活动经费来源的问题。拍卖所需经费最好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和保障。其二,拍卖会应该由谁来组织的问题。有些是由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有些是委托具有资格认证的代理机构组织。笔者以为,拍卖海域使用权工作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拍卖前必须进行方案编制、部门协调、海域论证、竞投人资格审查等,拍卖成交后还要签订海域出让合同、登记发证等,这些必须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政府其他部门共同完成。海域作为国家的一种重要资源,有其特殊性,不应将海域使用权交由拍卖中介机构。而且,拍卖代理机构根本无法完成上述政府职能。其三,海域使用权拍卖适用范围的问题。目前,我国海域开发和利用尚处于初级阶段,海域使用权拍卖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对经营性用海来说,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同种意向用海者时,都应通过拍卖的方式出让。随着我国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的不断深入,海域使用市场体系的不断发展,采用拍卖方式出让海域的范围还需不断扩大。其四,确定海域使用权拍卖底价的问题。目前,东营市确定首次海域使用权拍卖海域的底价,均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依据,报出的底价普遍偏低。应尽快建立海域价值评估体系。在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其五,养殖用海使用权的拍卖问题。养殖用海使用权的拍卖涉及范围大、面积广、问题集中。拍卖前,应召开养殖户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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