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面加强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管理工作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近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应急救援信息系统船载终端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渔船信息终端管理工作进行明确规范和系统部署。
通知指出,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财政、安监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以“平安渔业”工程为依托,利用现代科技,有效整合资源,大力加强渔业安全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渔业安全生产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渔业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但因各地对渔业安全信息化建设的认识不一,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不同,致使信息终端设备的配备率和信息系统的作用发挥受到一定影响。
通知要求,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山东省渔业船舶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终端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一、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渔船信息终端覆盖率。凡60马力以上海洋捕捞渔船必须配备AIS防碰撞终端设备(渔船自行购置的AIS终端设备必须具有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所有合法海洋捕捞渔船必须配备RFID射频标签。对拒不配备和安装AIS终端、RFID射频标签及不能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肃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在15天之内配齐或维护好终端,同时视情节轻重扣减其燃油补贴。在赴朝鲜东海岸作业渔船及赴韩、日专属经济区作业渔船中强制配备北斗卫星定位终端(终端产品必须具有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运营商需具备正式运营资质)。在60马力以下海洋捕捞渔船及大马力海水养殖渔船中大力推广“水上漂”型(东信EG1000)渔业专用救助终端,年底前海洋捕捞渔船终端配备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强协调调度,建立和完善全省渔船信息终端档案。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渔船配备的CDMA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RFID射频标签、北斗卫星终端、雷达、单边带电台、新型渔用对讲机等信息终端进行入网注册,建立渔船信息终端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渔船信息终端数据资料的及时更新和动态管理,每季度前5天内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资料变更情况统计表》,各市汇总后于每季度前10天内上报至省渔安委办公室。
三、实行年审、年检制度,规范信息终端管理工作。渔船船用终端实行年审制度。县(市、区)渔船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渔船船用终端设备的检验工作,在渔船进行年审、年检时,应检查船用终端设备的配备与使用情况,并对AIS、北斗卫星、RFID标签等船载设备加装年审封条,同时核查其船用终端入网注册证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业务时,要核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船用终端入网、变更、注销等相关证明材料。通知对渔船买卖过户、更新改造、制造报废过程中信息终端管理工作也进行了系统规定。
四、加强宣传,提升服务,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以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建设目的、功能特点、政府对信息终端的补贴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采取广告牌、宣传标语、媒体广告、宣传单页、座谈会、咨询台、业务演示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渔业安全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引导渔民自觉配备和使用CDMA专用救助终端、AIS、北斗卫星、RFID等信息终端设备。同时,要充分考虑渔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结合当地渔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渔业安全生产、有利于渔民实际使用、尽可能为渔民提供便利的角度,在终端型号选定、设备价位确定、网络运行保障、设备售后服务及业务办理等方面与运营公司充分协商,尽可能出台更优惠的政策,制定更便民的措施,保障救援信息系统高效运转。

- 频道推荐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