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莫照兰提出:尽快制定《海岸带管理法》
来源:杨 璇 发布时间:2015-05-21 03:49:51
新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莫照兰研究员是一位海洋生物界的中青年科研骨干。身为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实验海洋生物学重点实验室研究员的她,多年来潜心于水产养殖动物细菌病致病机理和疾病防治领域的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
首次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她,经过精心调研,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国海岸带管理的议案。莫照兰代表在议案中呼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岸带管理法》迫在眉睫。
“我国海岸带区域拥有十分丰富的资源,正因如此,海岸带成为高密度、高强度开发利用的地带。海岸带的环境与资源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异常变化,发生了许多有碍可持续利用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引起重视。”莫照兰代表呼吁道。
“多龙闹海”阻碍海岸带管理
“在海岸带使用上,部门行业之间、用海者之间、中央地方之间存在严重矛盾,纠纷不断,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海岸带的合理开发利用。”谈及海岸带管理现状,莫照兰代表指出,我国从事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是多种力量、多种成分的集合。现在的海岸带管理工作,只是若有若无地体现在一些部门、行业和地方性的行政管理中,由于管理的目的不同、界限不明、责任不清,致使海岸带使用布局混乱,造成了养殖与港口锚地、养殖与滨海旅游、盐田与养殖、排污与滨海旅游、排污与养殖以及海岸带开发与国防设施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且长期得不到解决。
“我国现行的海岸带管理体制是以海洋、环保、渔政、海事、边防和海关等部门为主的分散型行业管理体制。该体制直接造成了部门间缺乏协调与合作等问题。海岸带综合管理应该是通过政府职能行为,对海岸带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近年来,我国海岸带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与海岸带管理法律的缺位以及缺乏有法可依的有效综合管理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应尽快制定我国的海岸带管理法律。”莫照兰代表强调。
制定法律理顺海岸带管理关系
莫照兰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海岸带统一管理体制,改变分散型、作坊型的海岸带管理模式。
“我国是建立专职海洋管理职能机构的先行国家,但在海洋开发与保护工作强势发展时期,不仅没有加强,反而弱化了。无论我国海岸带管理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都首先要转变我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弱势走向,提高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等级层次,建设从国家到地方的海洋行政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确立统一的海岸带管理执法体制,分步统一和合并海岸带执法队伍,建立一支多职能一元化的执法队伍。”莫照兰代表分析道。
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我认为,应建立三方面的海岸带管理协调机制。”莫照兰代表认为,首先,要建立行业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成立各级海岸带综合管理委员会,以国家海洋局为主,由各部门、科研工作者、地方利益团体、公众代表等作为成员,参加并参与决策,实现综合管理带动行业管理,协调有序发展;其次,要建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协调机制,各部门在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中,应编制海陆一体化的海岸带开发利用规划,建立统一的规划审批制度;另外,要建立海岸带执法的协调机制,通过制定法律来加强海岸带执法队伍及各部门执法队伍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完善海岸带综合执法体系。
实行海岸带开发审批及许可证制度
“在理顺管理关系,建立多方协调机制的基础上,《海岸带管理法》还应建立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审批制度和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这是实施海岸带管理的重要措施。”
莫照兰代表认为,在《海岸带管理法》内,应制定海岸带总体规划与功能区划。海岸带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通过审核开发利用活动和颁发海岸带开发利用许可证两种方式进行。根据项目的规模,设定不同的审批级别,进行综合审核后签署意见,对合格者颁发开发利用许可证。
首次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她,经过精心调研,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国海岸带管理的议案。莫照兰代表在议案中呼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岸带管理法》迫在眉睫。
“我国海岸带区域拥有十分丰富的资源,正因如此,海岸带成为高密度、高强度开发利用的地带。海岸带的环境与资源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异常变化,发生了许多有碍可持续利用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引起重视。”莫照兰代表呼吁道。
“多龙闹海”阻碍海岸带管理
“在海岸带使用上,部门行业之间、用海者之间、中央地方之间存在严重矛盾,纠纷不断,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海岸带的合理开发利用。”谈及海岸带管理现状,莫照兰代表指出,我国从事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是多种力量、多种成分的集合。现在的海岸带管理工作,只是若有若无地体现在一些部门、行业和地方性的行政管理中,由于管理的目的不同、界限不明、责任不清,致使海岸带使用布局混乱,造成了养殖与港口锚地、养殖与滨海旅游、盐田与养殖、排污与滨海旅游、排污与养殖以及海岸带开发与国防设施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且长期得不到解决。
“我国现行的海岸带管理体制是以海洋、环保、渔政、海事、边防和海关等部门为主的分散型行业管理体制。该体制直接造成了部门间缺乏协调与合作等问题。海岸带综合管理应该是通过政府职能行为,对海岸带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近年来,我国海岸带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与海岸带管理法律的缺位以及缺乏有法可依的有效综合管理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应尽快制定我国的海岸带管理法律。”莫照兰代表强调。
制定法律理顺海岸带管理关系
莫照兰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海岸带统一管理体制,改变分散型、作坊型的海岸带管理模式。
“我国是建立专职海洋管理职能机构的先行国家,但在海洋开发与保护工作强势发展时期,不仅没有加强,反而弱化了。无论我国海岸带管理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都首先要转变我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弱势走向,提高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等级层次,建设从国家到地方的海洋行政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确立统一的海岸带管理执法体制,分步统一和合并海岸带执法队伍,建立一支多职能一元化的执法队伍。”莫照兰代表分析道。
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我认为,应建立三方面的海岸带管理协调机制。”莫照兰代表认为,首先,要建立行业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成立各级海岸带综合管理委员会,以国家海洋局为主,由各部门、科研工作者、地方利益团体、公众代表等作为成员,参加并参与决策,实现综合管理带动行业管理,协调有序发展;其次,要建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协调机制,各部门在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中,应编制海陆一体化的海岸带开发利用规划,建立统一的规划审批制度;另外,要建立海岸带执法的协调机制,通过制定法律来加强海岸带执法队伍及各部门执法队伍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完善海岸带综合执法体系。
实行海岸带开发审批及许可证制度
“在理顺管理关系,建立多方协调机制的基础上,《海岸带管理法》还应建立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审批制度和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这是实施海岸带管理的重要措施。”
莫照兰代表认为,在《海岸带管理法》内,应制定海岸带总体规划与功能区划。海岸带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通过审核开发利用活动和颁发海岸带开发利用许可证两种方式进行。根据项目的规模,设定不同的审批级别,进行综合审核后签署意见,对合格者颁发开发利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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