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漏油事故:缘何事发半月却一直没公开

来源:南方报业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20:15:00 

中海油漏油事故:缘何事发半月却一直没公开

6月21日,在微博上出现了这样一条消息:“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之后媒体纷纷希望进一步了解情况,但是中海油都没有回应。直到7月1日,中海油投资者关系部才发布消息称,渤海蓬莱19-3油田于6月上、中旬发生渗漏,附近海面出现油膜,目前渗漏点已经得到控制。
不是可“内部消化”的私事
海上油田发生渗漏不是企业可以“内部消化”的私事,而是一起可能危及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中海油没有任何权力隐匿事故达半个月之久,甚至是在海洋局公布监测结果,媒体公开报道“倒逼”之下,才勉为其难地披露一些有限信息。这样一味“捂”、“堵”下去的结果,一则可能错失最佳的补救时间,剥夺公众的知情权,从而加剧对公共利益的伤害;再则,此举也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不负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规定,中海油有及时主动披露重大事件的义务。
任何企业都可能存在“小常规事故”,但是,“常规事故”再“小”,也不是向公众封锁消息的理由,更不是公众不需要知情的借口。一起环境事故是不是严重,只有在公众获得对事故及时、充分的了解之后,才可能拂去尘埃,一点点接近真相。只要有充分的信息提供,一场事故的严重程度,公众自然能够判断,何须他人越俎代庖。实际上,海洋局2010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去年,溢油等突发事故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严重,此背景下,说这次的漏油事故不严重,恐怕言之过早。
此外,发生渗漏油田系由中外合作开发,这样的背景也不应该成为信息披露的障碍,恰恰相反,对于本国海洋生态环境可能遭到的污染,对于公共利益可能受到的损害,中海油应该有足够的敏感和担当。胡印斌
中海油的傲慢是如何炼成的?
中海油的傲慢首先是一种资本的傲慢。资本的天性是逐利,所有的资本不管其性质如何,都在一定的制度约束条件下,进行着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污染本质上是企业行为造成的一种社会成本,如果企业不用为这种社会成本买单,那么污染当然屡禁不止,资本也当然傲慢不止。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BP公司也一度反应迟钝,但最重要的是,BP必须为自己的傲慢以及污染严重后果承担以百亿美元计的代价。这种有力监管的惩罚机制,提供了一次次的前车之鉴,驯化了资本的傲慢。耐人寻味的是,此次漏油的渤海蓬莱19-3油田,由中海油和外资企业康菲中国合作开发,且由后者担任作业者。但这个“外来的和尚”显然已经“入乡随俗”,没有了惩罚机制的约束,资本的傲慢原形毕露。
这也就不难理解,在紫金矿业污水渗漏事故中,为什么该企业胆敢瞒报事故9天。不过,这个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至少在东窗事发之后,就不再那么傲慢。但中海油的傲慢是桀骜不驯的,因为它不是紫金矿业,而是高高在上的央企。在此次事故过程中,我们没有看到监管部门有什么作为。据说,康菲中国及时向国家海洋局以及合作方中海油做了汇报,所采取的措施“得到了他们的积极支持”,相关监管部门对事件的处理进行了“严格监督和直接指导”。那么,知情的相关部门,为何没有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布这一事关公众健康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资本的傲慢并不可怕,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利益惩罚机制,就可以乖乖驯服;但一些央企的傲慢,越来越成为脱离公众利益和有效监管的庞然大物,要想关进笼子里,却没那么简单。(付克友)
前提在于事故信息及时公开
此次事故中,直接肇事者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是美国的一家大型能源公司,可谓财大气粗;事发油田的最大股东中海油则是国资委下辖的三大石油公司之一,影响力同样巨大。我们并不愿意怀疑监管部门在此次海上漏油事故的评定、监管方面会存在对大企业的刻意保护行为,但不得不提出的一点是,此次事故的相关受害者,即公众,在事发半个月之后一直处于未知状态。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这起被中海油认为并不严重的漏油事故的处理和应对一直是大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一宗密谋,受害的公众却被搁置一旁。
相比普通民众,大企业的力量显得太过强大,无论自身的经济实力,还是所掌握的科学力量,都远远大过单个的公民。因此,在事故的鉴定以及随后的赔偿问题上,企业强大的博弈能力将很可能为自己卸责。作为监管部门的政府机构,理当站在民众合法利益的背后制衡企业,通过专业的鉴定和司法程序使得肇事方伏法。然而,实现这一局面的关键性前提在于事故信息的及时公开,唯有如此,公众的目光才得以投入,舆论的力量才能倒逼政府恪守职责,促使企业接受法律公正的审判并承担责任。
据称明天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司将会专门就此次漏油事故举行媒体见面会,发布事故调查结果。这当然是公众所翘首企盼的,不过,这一略显迟滞的新闻发布会的召开并不能消弭人们对于此次漏油事故信息封锁的不满。如果公众在今后依然无法及时了解漏油事故的动态,而是仅仅被动接受政府与企业协商后的结果,那么可以确信的是,在未来,公众不但要继续承担因为对于事故无知所带来的巨大风险,还要在事发之后的权益的维护层面,遭遇责任方设置的种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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